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松)征地告〔2023〕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2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嘉松公路越江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上海市松江区嘉松公路(北起金平路,南至松金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平阳村沈家村民小组4549.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86.60平方米、建设用地46.30平方米、未利用地1516.70平方米。
2、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平阳村沈夏村民小组26623.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790.80平方米、建设用地1366.30平方米、未利用地2466.10平方米。
3、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平阳村永固村民小组6401.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71.10平方米、建设用地267.10平方米、未利用地562.80平方米。
4、新建村黄泥泾村民小组309.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9.8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新建村牌娄村民小组2333.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40.5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92.60平方米。
6、新建村孙家村民小组28643.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661.30平方米、建设用地3547.20平方米、未利用地434.50平方米。
7、新建村渔家村村民小组8068.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88.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80.0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6928.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5948.70平方米、建设用地5226.90平方米、未利用地5752.7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松江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