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崇)征地告〔2023〕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21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二类住宅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经三路,南至规划纬三路,西至规划经二北路,北至规划纬二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港西镇2910.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19.80平方米、建设用地1590.4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静南村2600.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00.9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静南村六组40549.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549.9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静南村五组19763.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554.70平方米、建设用地208.6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5824.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025.30平方米、建设用地1799.0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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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崇)征地告〔2023〕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21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二类住宅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经一路,南至规划纬三路,西至规划二路,北至规划纬二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静南村八组48042.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661.50平方米、建设用地5092.90平方米、未利用地288.40平方米。
2、静南村十六组20696.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696.5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静南村十五组14.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8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8754.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3372.80平方米、建设用地5092.90平方米、未利用地288.4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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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崇)征地告〔2023〕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21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二类住宅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经一路,南至规划纬二路,西至规划二路,北至规划纬一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静南村十六组72103.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2103.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静南村十五组13163.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163.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5266.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5266.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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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崇)征地告〔2023〕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21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二类住宅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经一支路,南至规划纬三路,西至规划经一路,北至规划纬二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静南村八组132.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90平方米、建设用地83.20平方米、未利用地2.80平方米。
2、静南村七组5107.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76.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330.70平方米。
3、静南村十六组1137.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37.9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静南村十五组10219.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219.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上海港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568.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568.6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166.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180.90平方米、建设用地651.80平方米、未利用地2333.5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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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崇)征地告〔2023〕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3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供应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沟渠,南至草港公路,西至农用地,北至农用地。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静南村新引9队2399.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99.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399.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99.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