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实务中,由于利益关系复杂,一些政府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或审议职责时,往往会出现“官官相护”的情形,或以“非法定职责”为由拒绝履行监督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邮寄的审查申请一拖再拖。
2022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叶律师就代理过一个与监督部门监管缺位有关的案件。
案件事实
2020年,由于政府某水库工程建设需要,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动迁伊始,杨先生一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拆迁工作。但是,随着拆迁工作的进行,杨先生发现有些地方不太对劲:“拆迁之后不应该有补偿吗?这一年了,怎么还没说拆迁补偿的事?会不会是政府部门的水库项目本身就不合法?”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想和验证项目的合法性,杨先生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果不其然,该局做出的答复中明确项目所涉地块未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该项目正在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文件”,未取得土地相关批文。
得知事情真相后,杨先生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22年 5月向区自然资源局邮寄了《非法征占地查处申请书》,希望征地部门的违法行为能够被查处。三个月后,区自然资源局向杨先生做出了《回复》,表示正在调查处理中,还未作出调查处理。
“三个月的时间就等来了这么个不明不白的回复!” 拿到《回复》后,杨先生十分恼怒,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叶律师,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调查取证后,代理本案的张叶律师认为,本案为履责之诉,要想胜诉,就要证明“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职的行政行为侵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张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将区自然资源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做出的《回复》”。
诉讼过程
被告区自然资源局辩称:原告诉请撤销《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5月原告向我单位邮寄了《非法征占地查处申请书》, 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我单位进行了核实调查,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作出了《回复》, 明确了水库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手续在申报中,存在未批先建情况,我单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待调查处理经过出来后会第一时间通知原告, 我单位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前,已经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属于行政机关正在依法履职。同时,原告被丈量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得到合理补偿,目前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没有被征收,房屋未被拆除,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受影响。
诉讼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区自然资源局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回复》行政行为违法。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作为征地拆迁案件的一大组成部分,履职之诉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请求已经提出;被告未能履行义务;履职之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构成要件;履职之诉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当有关部门的不履行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我们的合法权益时,及时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履职之诉的起诉条件,然后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