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崇)征地告〔2023〕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0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97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庙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南至现状厂房,西至盘船洪,北至现状厂房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上海市崇明县合作砖瓦厂(崇集建(92)字第000993号)11948.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1948.9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上海市崇明县合作砖瓦厂(崇集建(92)字第000993号,已减量化)1610.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10.5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3559.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10.50平方米、建设用地11948.9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