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崇)征地告〔2023〕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13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团结路,南至潘圆公路绿带,西至新增圩路,北至潘圆公路绿带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创建村五组4102.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75.00平方米、建设用地2527.1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创建村一组483.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40平方米、建设用地439.3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建新村八组514.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20平方米、建设用地497.8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潘石村十组1704.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99.70平方米、建设用地105.2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石沙村0.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70平方米。
6、石沙村八组1278.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8.10平方米、建设用地400.4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石沙村二组1646.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20.80平方米、建设用地26.1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8、石沙村六组6318.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43.00平方米、建设用地1275.5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9、石沙村七组7054.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16.40平方米、建设用地1338.0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0、石沙村三组505.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5.1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1、石沙村四组12494.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73.80平方米、建设用地5577.90平方米、未利用地643.00平方米。
12、石沙村五组4487.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48.80平方米、建设用地939.1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3、团结村十二组13247.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53.70平方米、建设用地6182.20平方米、未利用地1511.40平方米。
14、团结村五组7568.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81.10平方米、建设用地4887.60平方米、未利用地99.5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1406.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956.10平方米、建设用地24196.20平方米、未利用地2254.6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