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的院落、空地不仅要按市场价补,还可能涉及出让金退还!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6-27浏览量:110

与如今房地产开发所追求的“户型合理”、“空间利用率”所不同的是,很多城市中的老宅都是带有院落、空地的,由于这类空地常常不被计算成“建筑面积”,在征地拆迁中所获得的补偿也常常少的可怜。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拆迁很可能是这辈子唯一“改善生活”的机会了,如果没能好好把握,比不拆了更令人难过。

那么拆迁中的院落是如何补偿的呢?

1、院落也是不动产。

拆迁中拆的是房屋,但补偿内容其实是“不动产”。房屋是最常见的不动产,而与房屋相搭配的院落、水池等,一切附着在土地上的构筑物包括土地本身,都属于不动产。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按照《物权法》所确立的房地一体原则,大家对于房屋所享有的权利是及于土地使用权的,只要是房屋合法便自然则享受了相应的土地权利。

另外在《物权法》实施后的拆迁,还特别涉及到出让金返还的问题。

除非极少数军事、政治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基本都是出让。比如国家将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后,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已经缴足了70年的出让金,这部分费用也间接的由房屋购买者来承担,如果今后发生拆迁,房屋补偿和出让金的返还是两笔分开计算的钱。

2、最高法明确:院落按市场价补偿。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该回复就是在告诉大家,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市场价值的补偿,而这些主张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拆迁过程中,若有关部门拒绝给予我们院落、空地的合理补偿,就属严重侵害百姓利益的行为,我们应当大胆争取。

3、农村拆迁亦应借鉴

城市中的院落可能还算少数,但在农村却是一个普遍现象,农村的院落是否补偿呢?

答案是肯定的。

农村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即便不盖房屋,在如今的政策下也是有偿退出,国家已经承认了宅基地的财富属性,那么农民在拆迁中的这一损失,肯定也是应当补偿的。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也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

现实中,有不少村民的院落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合理的补偿,律师在此也希望国家能继续完善法律,扩大集体土地院落按照市场价值补偿的范围,进一步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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