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时隔近10年还能提起行政诉讼对其审查吗?起诉期限不是只有6个月吗?日前,梁红丽、贾燕丽二位律师在河北省高院取得了一份不同寻常的胜诉裁定。
原来,尽管县政府主张其于2014年作出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但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公告张贴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主张系于2022年6月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方才得知该征收决定的存在,故其于2023年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张家口市中院作出的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最终被河北省高院依法撤销,本案指令张家口市中院继续审理。
由此看来,起诉期限的起算是建立在行政行为被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前提下的,未依法送达或者公告,当事人对此不知情,也就自然不能计算其权利救济的期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