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施工工地是建筑垃圾的主要来源,压实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对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中到底要注意哪些事项?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1、涉及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法律规范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39号令)、《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77号)等法律、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
2、建筑垃圾的定义
根据《固废法》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3、建筑垃圾的分类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规定,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五类。
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料。
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料。
装修垃圾,指装修装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4、规范处置的要求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规定,上述五类建筑垃圾应从源头分类,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1)就地利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优先就地利用。
(2)分类处理。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玻璃等分拣分类,分类运输,分别处理。
5、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报备
《固废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处置建筑垃圾需要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及时规范处置
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等进行分类,规范堆放、利用、运输和处置等工作。
《固废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施工单位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
(1)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报备。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做好现场公示,并依法报工程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备案。
(2)申请处置核准。必须取得《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和《土方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处置。
(3)规范处置。落实资源化利用优先要求,规范开展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和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不得委托个人或没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