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一旦因为逼拆妥协签了字,其实也就着了道,最后的补偿一定不和是合理的。遇到了这种情况,征收方已经明目张胆的违法了,被征收人更应该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是。
1、政策压制,避谈法律。
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总是动不动的用政策来压制被征收人。尤其是在征收前期,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征收工作人员就会说: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在这些征收工作人员口中就是金科玉律,而“政策不允许”则是否决被征收人要求最好的理由,你若反对,便是不配合政府工作。
那么必须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有的时候这些“政策”可能就是征收工作人员凭空说的,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的“政策”。而即便真的有制定具体的所谓补偿安置方案等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是必须符合其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涉嫌违法,最终将导致无效。总之,政策不等同于法律,它不具备约束性与强制性,对于不合法的政策,被征收人大可以不予理会。
被征收人更应该了解的是,对于征收拆迁的各个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咨询实践中,当律师跟被征收人解释法律规定时,被征收人总是会固执的说“征收方就是这么说的”。前面已经说过了,政策的制定是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基的。再说,如果您真的那么相信征收方口中说的政策,那还来咨询律师干什么?
2、无证房一刀切认定违建,不具体考虑历史事实因素。
如果协商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话,征收方可能就会“另辟蹊径”了,被征收人拒签协议之后,一定要注意“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实践中,一些手续不齐全、缺乏证件的住宅、厂房尤其容易中招,有的征收方一刀切将这些建筑认定为违建,试图进行低成本拆迁,或是逃避法定程序以推进征收进程。
被征收人要知道,证件或者审批手续不齐全,那也不代表就能一刀切地认定该建筑系违章建筑。以实践经验告诉被征收人,由于法律适用、客观事实认定、历史渊源、是否采取过补救措施、政府的信赖利益以及政府在认定程序上的违法行为等因素,都可能对确定违章建筑产生法律上重新认定的结果。就比如从法律适用上,《城乡规划法》要求建设前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但《城乡规划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正式实施,如果说企业厂房或其他建筑在2008年之前就已经建造了,这种情况是不可以依据该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与处罚的,应当适用建造当时的现行法律,这是“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因此,征收拆迁中如果遇到了一刀切认定违建的情况,大家不可以自认理亏,从而轻易放弃维权。对于收到的《违法建筑认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书,要及时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奖励诱惑,不谈合法补偿。
实践中,不少地方都存在以“高额奖励”鼓励搬迁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就能获得高奖励,并且越早搬迁奖励越高。不少被征收人担心拿不到奖励,急匆匆的就搬了家甚至签了字。
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明确补偿标准本身是否合理,警惕陷阱。很多时候,奖励虽然很高,而补偿却低得吓人,这些高额补偿均是从被征收人应得的拆迁补偿中克扣而来的。征收方仅仅只是看准了被征收人占便宜的心理,以此来达到骗签的目的。
总之,法律对于补偿的内容和标准均作出了规定,补偿必须要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保障未来的生活水平。因此,被征收人接受奖励的话,必须是以一个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为前提。
还有的征收方给予高奖励,鼓励被征收人先进行搬迁再谈补偿问题。须知,提早搬迁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完全没有保障的。并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进行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方“先拆后补”这种形式是违法的,大家不要轻信。
4、“五断”手段制造生活及经营障碍,进行逼拆。
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决定通过复议或诉讼手段阻滞强拆步伐;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作为商铺经营性用途的等等。这些个情况下,被征收人可能很容易就会遭遇征收方以中断被征收房屋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由于正常生活活动严重受阻,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很多被征收人会妥协搬迁。
须知,“五断”是绝对的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一旦因为逼拆妥协签了字,其实也就着了道,最后的补偿一定不和是合理的。遇到了这种情况,征收方已经明目张胆的违法了,被征收人更应该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