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案件情况:
黄某甲、黄某乙系湖南省张家界某村村民。2018年6月18日,黄某乙等多人曾联名向某乡财政所要求查阅某村委的村级财务账目。2018年10月29日,某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沙某某等8人反映冯某某问题的答复,其中对某村2015—2017年的村账进行了审计,并对某村2014—2015年新建、改造、维修水池中存在虚假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进行了处理,对相关违规违纪人员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等。
10月30日,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村委黄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其中对某村委侵占扶贫款、套取水池资金的问题作出回复。9月25日,某村委作出整改 情况汇报。黄某甲、黄某乙不服,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原告败诉,原告上诉至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拆迁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赋予了集体成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有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应确保集体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但是,集体成员查阅、复制权并非没有限制,相关材料应限定在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的要求应当公布的事项之内,对于不宜公开,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亦未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公布的事项,集体成员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依据并不充分。而对集体成员查阅、复制权的保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的本质特征,应充分运用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解决。
该法对与此相关的监督机制及救济机制作出了规定, 对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的要求公布应公布的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集体成员可依照该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 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主管部门反映,且在有关部门不作为时,村民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黄某甲、黄某乙作为某村集体成员,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在法定范 围内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但其要求查阅、复制某村委2010—2020年财务账目, 因所要求查阅、复制的资料并非全部属于应依规定公开的内容,且对于其中可能涉及某村委未按相关规定公布或未真实公布的事项,应依法向乡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在公开的情况下查阅、复制.故黄某甲、黄某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查阅复制某村委2010-2020年财务账目,虽包括其可以查阅、复印的材料,但其未明确具体事项,人民法院亦不能予以确定。
最终判决: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