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如何寻找可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4-22浏览量:85

导读: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我们应如何取舍?不管是作为律师,还是法官,我们在拿到一个案件之后,究竟怎么去找法?如何寻找可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这个是学习方法论必须要了解的一个重点问题。

找法要找大前提,什么是大前提?与案件事实具有对应性的包括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完全法条。在民事案件中,如何找法,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讨论。

1、准确把握找法的原则

(1)从民事法律规范中寻找裁判依据。

这也就是说,如果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话,就要从民法里来寻找裁判规则,而不是从宪法中寻找裁判规范。应当看到,国外一些判例出现一种发展趋势,就是在判例中越来越重视宪法的可司法性,越来越注重援引宪法,但是在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宪法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所以,只能从民法里面去寻找。

同时,如果可以从民法中寻找到法律依据,则不宜从行政法规、规章中寻找。比如,山东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齐某某案”,当时在对这个案件讨论时,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可以作为侵害姓名权的案件对待,仍然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援引《民法通则》第99条即可。但是后来把它提升到宪法层面,将其定性为侵害教育权,反而使问题复杂化。后来最高院作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将根据这个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废止了。

所以我们要重视从民法中寻找裁判依据。所有的宪法规定都可以通过民法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则,法官要援引裁判依据,就可以从民法中寻找。

从民法中寻找裁判依据,应当如何寻找?律师认为应当从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中寻找,比如,到商店买一个电器,结果电器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的损害,受害人到法院起诉,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很多,但是我们看到的判决书所援引的法条是形形色色的,有的是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引《产品质量法》,有的引《民法通则》,有的引《侵权责任法》,有的引《合同法》……各种裁判依据都有,有七八种之多。

这样一来,我们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基本的裁判规范就不能统一,很难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援引的法律规范不同,差距就很大。例如,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可能就会产生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问题等等。如果在援引的法条上就没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如何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所以,现在的很多案件同案不同判,原因就是援引的法律依据不一致。究竟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律师的观点认为,首先还是应当从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寻找依据,如果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里面找不到裁判依据的时候,再从特别法中去寻找依据。基本的民事法制度在《立法法》中表述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其内涵究竟是什么?

有人认为,基本民事法律就是调整基本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样解释仍然是很抽象的,律师的理解是,它是规范基本民事关系、并将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组成部分的规范。在有民法典的国家,这是很容易理解的,民法典所作出的规定就是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我们国家没有民法典,但是正在制定民法典。将要组成民法典的这些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就是我们所说的基本民事法律,法官首先应当从这些规范中援引法律依据。

为什么首先要从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寻找法律依据?首先,法律确定这些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不仅仅是规范了基本的民事关系,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基本的民事裁判依据,所以法官只能从这些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里去寻找依据。其次,在部分法条之中已经规定了要依据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裁判。比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据本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本法”这四个字,包含了深刻的内涵。凡是涉及到侵权的这些案件,都应当援引《侵权责任法》。只有在其中找不到规定的时候,才能去援引其他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在《侵权责任法》颁行之前,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来判案是合适的。但是,在《侵权责任法》颁行以后,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来处理。《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确定了非常详细的规则,当然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还应当注意到,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确立了请求权的基础。例如,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请求权,物权法确立了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请求权。而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并没有提供的基本的请求权基础,而且也不是专门用来提供请求权基础的,这个请求权基础就是在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里面规定的,所以这就是要从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里面去寻找法律依据的原因。

律师不赞成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主要在于,侵权的请求权基础就是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就是应该援引《侵权责任法》。合同就是由《合同法》具体确定的,就是应该援引合同法,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在《侵权责任法》制定时,律师曾呼吁,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据本法”承担责任。其中“应当依据本法”的说法,就是给法官一个提示:在出现了侵权案件时,不能盲目找法,而应当统一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来,从侵权责任法中寻找裁判依据。同样,对于合同纠纷,原则上也只能从《合同法》中寻找裁判依据。若不遵循严格的法源规则,找法便无法达成统一。更何况,我国的法条的很多规则很不一致。据此,若假冒伪劣造成损害,若是假冒的问题,则可适用《合同法》,若伪劣且造成其他财产损害,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2)所寻找的的法律依据,必须是包括了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完全法条。

所谓“完全法条”,是相对于不完全法条而言的法律规定,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部分。例如,在前面提及的《侵权法》第6条第1款中,有构成要件:“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所谓法律效果,就是指该条所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完全法条则不能引用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找法并不是泛泛地或随意地援引任何一个法条,而是应寻找确定一个完全的法条。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有关事实是否满足法律的构成要件,并进而确定法律效果。当然,一个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可能要通过将数个规范结合在一起完成。例如,受害人遭受他人侵害,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法》第6条1款中,只是停留在“侵权责任”这一效果上。而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更为具体。对此,还要找到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与第6条第1款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一个完全法条,通常可以提供请求权基础,作为请求权根据。这是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的重要区别。即,在完全法条中,通常包含了请求的依据。如《侵权法》第6条第1款中所包含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如果在法条中看不出根据什么提出请求,则不能作为请求权基础。

(3)必须要寻找裁判规范。

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既可能是行为规范,也可能是裁判规范。所谓行为规范,是指调整对象指向受规范之人的行为,所谓裁判规范是调整对象指向法律上的裁判纠纷的人或裁判机关。大多数规范都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这两者是重合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两者又是可以分开的。

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判案应该寻找的是裁判规范,如果仅仅是行为规范,特别是一种倡导性、宣示性、引导性的规范,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比如,《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完全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所以就不能援引该条规范而进行判案。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