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纸分包合同,将工程交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跑路了,工人工资该谁付?总包单位说:人不是我招的,工资不该我发。法院却说:违法分包,就得先垫付工资,垫完再去找包工头算账。
重庆某公司把精装水电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陈某勇。工程干完了,陈某勇却拖欠11名工人工资近8万元。工人投诉到人社局,人社局责令总包公司先予支付。公司不服,告到法院,一路打到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总包公司必须垫付工资。
1、案情回顾:包工头欠薪,总包公司被责令“先予支付”
2023年10月,白某余、杨某等11名工人来到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投诉:他们在某精装水电工程干活,包工头陈某勇拖欠2023年5月至7月的工资,共计79438元。
巴南区人社局立案调查后发现,这个工程的承包方是诺某公司。诺某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陈某勇——一个不具备任何用工资质的自然人。11名投诉人,都是陈某勇招来的工人。工程完工后,陈某勇没有足额发工资。
2024年1月,巴南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诺某公司在指定时间内支付11名工人工资。
诺某公司不服,向巴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诺某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区政府的复议决定。
2、争议焦点:工人不是我招的,工资凭什么要我付?
诺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部分工人不在其工地干活。诺某公司称,11名工人中有5人(白某余、杨某、邓某、杜某忠、刘某)未与其签订合同,也无打卡记录,不能证明是在其承包的项目中工作。
第二,工人是陈某勇招的,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诺某公司认为,工人是陈某勇个人雇佣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第三,工人可能交叉施工。陈某勇可能同时承接其他项目,工人可能在其他工地干活,诺某公司只应按打卡记录发工资。
3、法院判决:违法分包,总包单位先予支付没商量
巴南区人社局答辩称: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巴南区政府答辩称:复议程序合法,决定正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关键事实:诺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勇,属于违法分包。陈某勇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4)渝0110刑初246号)。巴南区人社局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向陈某勇发出《责令支付通知书》,但陈某勇逃匿。诺某公司主张部分工人不在其工地工作,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
首先,法律依据明确。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组织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该组织或个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
巴南区人社局据此责令诺某公司先予支付工资,于法有据。
其次,举证责任在于诺某公司。
诺某公司主张部分工人不在其工地工作,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关于工人打卡记录、劳动关系等抗辩,均不能成为免除先予支付义务的理由。
最后,先予支付不改变最终责任归属。
法院明确指出:诺某公司先予支付工人工资后,如其与陈某勇之间存在内部约定或其他事实依据,可另行向陈某勇追偿。
2024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法律分析:为什么总包单位要为包工头的欠薪“买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单位对包工头拖欠的工人工资是否应承担“先予支付”责任。
第一,违法分包是源头。诺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本身已违反《建筑法》等相关规定。违法分包行为,为后续欠薪埋下了隐患。
第二,地方性法规提供了直接依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赋予人社部门责令违法分包单位“先予支付”的权限。这类规定在全国多地都有类似版本,是国家治理欠薪问题的重要制度设计。
第三,“先予支付”不等于“最终承担”。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诺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后,可向陈某勇追偿。这意味着,总包单位的责任是“先垫付”,而非“最终承担”。但正因为如此,总包单位在承接工程、选择分包方时,必须更加审慎——一旦选错合作伙伴,就得先掏腰包垫钱。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保护劳动者。在欠薪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院明确:总包单位主张部分工人不在其工地、工资数额不实等,需自行举证。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5、本案启示:违法分包的风险远不止于欠薪
这起案件,给所有涉及工程分包的企业敲响了三声警钟。
第一声警钟:违法分包,法律后果很严重。
将工程交给无资质的个人,一旦发生欠薪,总包单位就得“先予支付”。这还不算完,后续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甚至影响招投标。
第二声警钟:“人不是我招的”,不是免责理由。
工人是谁招的、跟谁签的合同、由谁管理,这些都不影响总包单位在违法分包情况下的“先予支付”义务。法律看的是“源头”——谁是违法分包的始作俑者,谁就要对欠薪问题负责。
第三声警钟:举证不能,吃亏的是自己。
诺某公司主张部分工人不在其工地,但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不予采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企业)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也要提供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得接受败诉结果。
11名工人的79438元工资,最终由诺某公司先予支付。这笔钱,诺某公司可以向陈某勇追偿。但追不追得回来,是另一个问题。陈某勇已经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能否拿出这笔钱,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