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院委托的鉴定,也能推翻生效判决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26浏览量:8

导读:一纸保证合同,让许某游背上了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可他从头到尾都没签过这份合同。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在侦查另一案件时委托做的司法鉴定,证明合同上的签名和指纹都是假的。这份“非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能作为再审新证据,推翻最高法的生效判决吗?

2015年,贵州某某嘉德公司向某某创投借款6000万元。为保证这笔借款,章某峰、刘某军、毛某红、许某游四人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来借款人违约,某某创投起诉。一審、二审法院均判决许某游承担连带责任。许某游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于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问题来了:许某游坚称自己从未签过这份保证合同,但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他还能拿出什么证据?

答案是:一份来自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司法鉴定意见。

1、一份来自“案外”的鉴定意见

原来,刘某军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许某游签署的那份保证合同进行鉴定。

2020年8月,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明确:保证合同上两处“许某游”的签名,都不是许某游本人所写;一处签名上的红色指印,也不是许某游本人所留;另一处指印因条件所限,无法鉴定。

这份鉴定意见,形成于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且并非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作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许某游的监督申请时,依法调取了这份鉴定意见,并以此为依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争议焦点:非法院委托的鉴定,算不算“新证据”

某某创投的反对理由很直接:这份鉴定是公安机关委托的,不是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委托的,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使用。

这一抗辩,触及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再审新证据,是否必须由法院委托形成?

3、最高法:具备三个条件,可作再审新证据

最高法认为,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为再审新证据,理由有三:

第一,鉴定机构有资质。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是具备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可信度。

第二,形成于二审生效之后。该鉴定意见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作出的,符合“新发现”的时间要件。

第三,对方无力反驳。某某创投虽然质疑鉴定意见,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或理由予以推翻。

最高法特别指出,鉴定意见虽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委托形成,但只要是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且对方当事人无法有效反驳,法院就可以采信。

4、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除了鉴定意见,本案还有其他证据佐证:其他保证人刘某军、章某峰、毛某红均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许某游当时未在现场签订合同;章某峰、毛某红在庭审中再次陈述相同内容;某某创投声称合同是刘某军转交许某游签订、现场有视频,但无法提供证据。

某某创投还拿出许某游2016年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试图证明许某游授权刘某军签署相关文件。但该委托书签署于2016年9月,晚于案涉合同的签订时间(2015年5月),且授权范围是公司事务,并未授权刘某军以许某游个人名义提供担保。

5、最终判决:许某游不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证据,最高法认定:保证合同上许某游的签名和指印均非本人所留;没有证据证明许某游授权他人代签;许某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中关于许某游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改判许某游不承担责任。

6、裁判要旨:再审新证据的三个条件

本案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鉴定意见不限于法院委托。只要鉴定机构具备专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可信,即使是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委托作出,也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再审新证据。

第二,形成时间是关键。再审新证据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本案鉴定意见形成于二审生效之后,符合时间要件。

第三,对方无力反驳是关键。 如果对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或理由推翻鉴定意见,法院可以采信。

7、本案启示:证据的“出身”不重要,关键是“靠谱”

这起案件给所有诉讼参与人带来三点重要启示:

第一,证据的“出身”不是关键,关键是“靠谱”。只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结论可信,即使不是法院委托形成,也可能被采信。

第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可能成为民事案件的“救星”。 本案中,许某游之所以能翻案,靠的是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中的鉴定意见。这说明,刑事、民事案件的证据可以相互借用。

第三,诉讼要“留一手”。如果发现关键证据不在自己手中,可以像本案一样,通过刑事报案等途径,借助公权力机关的力量获取证据。

从2015年签订合同,到2023年最高法再审判决,许某游等了整整八年。八年里,他背上6000万元的债务,承受着失信被执行人的压力。最终,一份来自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鉴定意见,让他重获清白。

这份鉴定意见,不是法院委托的,但它是真实的、专业的、无法反驳的。最高法的判决告诉我们:证据的价值,不在于它是由谁委托的,而在于它能不能证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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