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班组)是“实际施工人”吗?能否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资?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26浏览量:8

导读:一个泥水班组,在工地上干了活,包工头跑路了。班组负责人找到总包单位,总包说“我认账”,但钱还是没给。于是,班组负责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资。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结果却出人意料:法院说,你们不是“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

乐某平是一个泥水班组的负责人。2015年,他带着班组在淮安某发商业广场项目上干活,干的是1、2、3、6楼的泥水活。这个项目,总包单位是福建某海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承包人是彭云瑞——他是挂靠在某海公司名下干活的。

活干完了,工资没给。2017年1月,彭某瑞签了一份《人工工资支付表》,确认欠乐某平班组工资359849.50元。乐某平找彭某瑞,彭某瑞没钱;找某海公司,某海公司倒也爽快,2016年11月和乐某平签了份《协议书》,明确说“鉴于彭某瑞拖欠劳务费,我方作为承建单位,愿意承担这个债务”。

但签了协议,钱还是没给。乐某平于是起诉,把彭某瑞、某海公司都告了,还把发包人淮安某发公司也拉进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乐某平都赢了。但到了二审,法院把案由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改成了“劳务合同纠纷”,判决某海公司和彭某瑞付钱,但驳回了对发包人的诉请。乐某平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1、核心争议:农民工(班组)算不算“实际施工人”

乐某平的理由很直接:我是实际施工人,带着一帮兄弟干活,凭啥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

他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乐某平是“实际施工人”,他就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但问题是:他是吗?

2、最高法:班组不是“实际施工人”

最高法院的再审审查裁定,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是。
理由有三:

第一,法律关系不同。

本案中,乐某平是彭某瑞雇佣的泥水班组负责人,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务法律关系。乐某平诉请的,是“劳务费”“农民工工资”,不是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指的是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承包人。他们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司法解释的适用前提不具备。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那些直接投入工程建设的实际施工人,防止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跑路导致工程款无着落。但这里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单纯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班组)。

第三,已有债务加入。

本案中,某海公司已经以债务加入的方式,自愿承担了彭某瑞拖欠的劳务费。乐某平的债权,已经有了明确的偿付义务人——某海公司。因此,他无需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为什么不能把“实际施工人”范围扩大

乐某平还提出,国务院和建设部有文件强调保护农民工权益,如果判决导致农民工拿不到钱,就偏离了政治方向。

这个理由听起来很动情,但法律上需要区分两个问题:

一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确实很重要。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打击欠薪、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实名制管理,目的就是让农民工不再“流汗又流泪”。

二是“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不能随意扩大。如果把所有干活的人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让他们都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发包人将面临无数个“实际施工人”的追索,反而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

正确的路径是:农民工(班组)应当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包工头、总包单位)主张权利。如果承包人跑路,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要求总包单位先行清偿,或动用工资保证金。必要时,还可以申请劳动监察介入。

4、本案启示:农民工维权,路径要选对

这起案件给所有在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朋友带来三点重要提醒:

第一,搞清楚你是在给谁干活。

是直接跟总包单位签合同,还是跟包工头签?包工头有没有资质?这些直接决定你将来找谁要钱。

第二,劳务费和工程款是两码事。

你是提供劳务的工人,不是投资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你的工资属于劳务费,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而不是《建工司法解释》。

第三,证据要留全。

干了哪些活、干了多久、工资标准是多少、谁签字确认的——这些证据,是将来维权的基础。本案中乐某平之所以能胜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彭某瑞签了《人工工资支付表》,某海公司也签了《协议书》。

5、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9年,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审查裁定:乐某平与彭某瑞之间是劳务法律关系,乐某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不能适用《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某海公司已通过债务加入方式承担偿付义务,乐某平应向四某公司主张权利。

裁定:驳回乐某平的再审申请。

乐某平的故事,是无数农民工维权的缩影。他带着一帮兄弟干了活,工资没拿到,包工头跑路,总包认账却不给钱。他想直接找发包人,却被法院拦在了门外。

这不是法院不保护农民工,而是法律有它自己的逻辑。“实际施工人”这个身份,不是谁都能戴的帽子。戴上它,可以直通发包人;戴不上,就得沿着合同链条,一级一级往上找。对乐某平们来说,最重要的不是纠结于“是不是实际施工人”,而是从一开始就搞清楚:合同跟谁签、工资谁发、出了事找谁。把这些弄明白了,维权的路,才能走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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