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十几年的商号被别人注册成商标,能要回来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2-25浏览量:335

导读:一家日本知名品牌在中国经营多年,“无印良品”的商号家喻户晓。一家中国公司却抢注了同样的商标,还说“这是我先注册的”。官司从商评委打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打到北京高院,又打到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抢注他人知名商号,商标应予无效。

2005年,日本株式会社某某计画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此后十年间,“无印良品”的专卖店开遍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20多个省市,店面招牌醒目,年营业收入从11亿增长到25亿人民币。

2015年,一家北京纺织品公司申请注册了“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在“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台毯”等商品上。某某计画发现后,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张该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且属于恶意抢注。

商评委裁定:商标予以维持。

某某计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均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宣告商标无效。北京纺织品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争议焦点:商号能不能作为“在先权利”

本案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是商号(字号)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获得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某计画的“无印良品”商号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成为关键。

2、证据说话:十年经营,家喻户晓

某某计画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2005年起,其全资子公司在上海、北京等地成立,名称中均包含“无印良品”;至2015年,已在全国开设100多家分公司,店铺遍及20多个省市;2013年至2015年,年营业收入从11.86亿元增长至25.93亿元;店铺招牌均为“无印良品”,天猫旗舰店名称也是“无印良品官方旗舰店”。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2015年5月21日)之前,“无印良品”作为商号,在服装、家居日用品等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3、对比分析:商标与商号高度重合

诉争商标由“无印良品”文字构成,与某某计画的商号完全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台毯”等,与某某计画经营的服装、家居日用品,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关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消费者看到“无印良品”的毛巾,会以为是某某计画出品,但实际上来自另一家公司。

4、公司的抗辩:这是我的“延续性注册”

北京纺织品公司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该公司称,其名下有一枚“无印良品”商标(引证商标七),于2001年获得初步审定,虽然后来被异议,但最终于2016年核准注册。诉争商标是对这枚在先商标的延续。

最高法院对此作出了清晰的回应:

第一,商标法只规定了“续展”,未规定其他形式的“商标延续”。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不能当然地“延续”到新商标上。

第二,引证商标七的核准注册日为2016年11月27日,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2015年5月21日。用一个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作为“在先权利”基础,逻辑上无法成立。

第三,该公司未能证明引证商标七经使用已产生知名度,也未能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能与某某计画的知名商号相区分。

因此,“延续性注册”的抗辩不能成立。

5、更大的问题:恶意抢注,不止这一件

本案还涉及另一个重要问题: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法院查明的事实令人震惊:自2012年至诉争商标申请日,该公司已申请60余件商标,包括多件“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无印工坊”等;此后两年内,又申请多件“无印良品”“無印良品”“良品企劃”等商标;其关联公司申请了“MUJIHOME.CN”“良品建设”等商标;该公司共申请注册商标900余件,其中已注册653件、被宣告无效276件。

更严重的是,该公司许可授权的店铺在实际经营中,将注册商标变形使用、摹仿某某计画的商标,已被多份生效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评价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不能只看申请日当天的行为,而应综合一段时期内的持续、多次申请行为进行整体判断。该公司大量申请与同行业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标志,并在实际使用中摹仿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誉,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全面审查:二审法院有没有“超范围”

北京纺织品公司还提出一个程序问题:某某计画在一审中主张了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未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为什么要审这些?

最高法院引用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某某计画在无效宣告申请及一审诉讼中,均主张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二审法院就此进行审理,并未超出案件范围。

7、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4年,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审查裁定:某某计画的“无印良品”商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诉争商标与某某计画商号相同,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容易导致混淆;北京纺织品公司大量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标志,并在实际使用中摹仿攀附,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并未超出范围。

裁定:驳回北京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8、本案启示:商号保护,要趁早、要举证

这起历时多年的商标大战,给所有企业留下了深刻教训。

第一,商号是重要的在先权利。只要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商号就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获得保护。

第二,知名度需要证据支撑。某某计画之所以胜诉,靠的不是“我们很有名”的口号,而是成立分公司的时间、店铺分布的区域、营业收入的数据、媒体报道的截图——每一个主张都有证据支撑。

第三,“延续性注册”不是护身符。在后申请的商标能否注册,取决于其本身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不是能否找到一枚更早的“家族商标”。

第四,恶意抢注者,跑不掉。法院不仅看争议商标本身,还会看申请人整体上是否有大量摹仿抢注的行为、是否在实际使用中攀附他人商誉。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囤积、扰乱秩序,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相关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无印良品”这四个字,在日本品牌手中用了十几年,在中国消费者心中扎下了根。但根扎得再深,也得有法律的土壤。某某计画的胜利,不是靠“我们有名”的自我感觉,而是靠十年如一日的市场经营、一砖一瓦的证据积累、从商评委到最高法的坚持维权。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