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项目中介费14%,是合法报酬还是无效合同?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3-10浏览量:7

导读:2022年9月,王某水与山东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下一份《委托书》。约定很简单:王某水为修某乙公司提供日照钢铁集团高炉防腐堵漏项目的前期信息,协助与业主业务洽谈、合同签署,服务费为合同价格的14%加质保金的60%。随后,修某乙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该项目,与中冶赛迪公司签下338万余元的采购合同。项目完工,王某水上门要钱——剩余服务费627715.2元,加违约金。

修某乙公司却翻脸了:你只是提供了点信息,没参与实质性谈判;招投标项目不能搞中介,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应当无效;14%的居间费太高,违背公序良俗。

一个想拿钱,一个不想给。这14%的中介费,到底是合法报酬还是无效合同?法院怎么判?

1、合同约定:14%服务费引发争议

2022年9月,王某水与修某乙公司签订《委托书》,约定王某水为修某乙公司提供日照钢铁集团高炉防腐堵漏项目的前期信息,协助与业主业务洽谈、合同签署等工作。服务费为合同价格的14%加质保金的60%。

修某乙公司随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该项目,并与中冶赛迪公司签订338万余元的采购合同。项目完工后,王某水主张已履行中介义务,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627715.2元及违约金。

修某乙公司抗辩称:王某水未履行“业务洽谈、合同签署”的主要义务;招投标项目不允许中介人介入实质性谈判,中介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14%的居间费过高,违背公序良俗。

2、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支付43.7万

2024年12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12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定:双方中介合同有效,王某水已履行提供前期信息、协助招投标、促成合同签订及协助回款等义务。判决修某乙公司支付服务费437952元及利息(以LPR标准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说法:招投标项目中介合同的效力边界

第一,合同效力:区分“合法信息”与“违法介入”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招投标项目能不能搞中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本案中,法院区分了两种行为:

- 规避招标的居间行为:如果中介人参与串通投标、泄露标底、帮助围标等,属于违法,合同无效。

- 合法提供信息服务的居间行为:如果中介人只是提供项目信息、协助技术交流、反馈招标动态,并未实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串通投标、第四十三条禁止的实质性内容谈判等违法行为,合同有效。

本案中,王某水提供招标文件、协助入围注册、传递技术方案、沟通合同条款等行为,属于合法信息服务。修某乙公司自主投标中标,无证据证明存在串标围标,故合同有效。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张正国案”裁判要旨:仅当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时,居间合同才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第二,义务履行标准:是“中介”不是“代理”

修某乙公司主张王某水未履行“业务洽谈、合同签署”义务,认为他没直接参与谈判、没代表公司签合同。

法院认为,这是混淆了“代理”与“中介”的法律界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以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为内容,而非必须“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约”。王某水提供招标文件、协助入围注册、传递技术方案、沟通合同条款等行为,已构成有效媒介服务。修某乙公司主张的“直接洽谈并签订合同”标准,实质加重了中介人义务。

第三,报酬计算:尊重约定,兼顾公平

关于14%的服务费是否过高,法院的处理方式是:以实际回款比例为基准计算应付服务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法院以实际回款比例为基准计算,既尊重合同约定,又避免委托人因未到期债权承担过重义务,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对于违约金,法院依职权调整为LPR标准,避免了每日0.5%违约金(年化182.5%)可能导致的显失公平。

4、本案启示:工程居间市场的红线与底线

对中介人的警示:

恪守法律红线:不得介入串标、围标、泄露标底等违法活动。一旦涉及这些行为,合同无效,报酬拿不到,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服务范围要明确:合同中应清晰约定提供哪些服务,避免事后被主张“未履行主要义务”。信息提供、技术交流、招标动态反馈等,都要写清楚。

证据要留全:微信记录、邮件往来、文件传递凭证——所有能证明“我干了什么”的材料都要保留。

对委托人的提醒:

不得以“招投标项目不得居间”为由一概拒付。只要中介人提供的是合法信息服务,没有参与违法活动,合同有效,该给的钱得给。

报酬约定要合理:14%虽然在本案中被支持,但如果比例畸高,法院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调整。市场普遍接受的比例在3%-10%之间,过高可能引发争议。

警惕“过河拆桥”:利用中介人信息中标后,以各种理由拒付中介费,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5、司法态度:保护合法中介,打击违法介入

从本案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对工程居间市场的司法态度日益清晰:

- 对于提供合法信息、协助招投标的中介行为,依法保护,按约支付报酬。
- 对于介入串标围标、实质性谈判等违法活动的中介行为,坚决否定,合同无效。
- 对于报酬约定过高的,依职权调整,防止显失公平。
- 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调整至合理水平,避免惩罚性赔偿。

这种态度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又防范了利益输送和腐败风险。

结语:山东五莲的这起案件,给工程居间市场划了一条清晰的红线:14%的中介费,如果是合法信息服务,就是应得的报酬;如果是违法介入,就是无效的合同。

王某水赢了官司,不是因为14%的比例合理,而是因为他做的事合法——提供信息、协助投标、传递方案,没有触碰《招标投标法》的底线。修某乙公司输了官司,不是因为不该请中介,而是因为“用过就扔”式的过河拆桥,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这个案子提醒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中介可以请,但要请得明白;费用可以谈,但要谈得合理;合同可以签,但要签得合规。只有这样,才能在中介服务这条路上,走得稳、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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