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位甘肃农民挂靠建筑公司垫资施工,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近千万。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却陷入僵局。当施工方依法申请开发商破产清算时,法院却以“地方政府已成立专班解决问题”为由拒绝受理。而该政府专班在处置开发商剩余资产时,将施工方追索十年的工程款搁置不理,却优先处理民间高息借贷债务。

1、工程垫资施工,千万欠款难追
2012年,赵某玉挂靠威某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承建商住楼项目。截至诉讼前,开发商剩余约1000万元(含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迟迟未结。2015年,威某公司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614万余元及利息。2024年,法院民事调解书再次确认公司需支付质量保证金141万余元。然而,尽管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公司至今未付分文。据举报材料显示,公司除欠赵某玉款项外,尚有约40家债权人主张权利,资金链断裂迹象明显,已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2、破产申请被拒,政府专班介入
2023年11月,赵某玉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希望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务。然而,法院以“县政府已成立专班解决问题”为由,拒绝受理破产申请。县政府专班由法院副院长、城建局、国土局等部门组成,但该专班仅解决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赵某玉的千万债权被搁置。此举被指涉嫌行政干预司法,违背《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程序由法院主导、公平清偿债务的基本原则。
3、清偿方案显失公平,工程款被搁置
2025年7月,以法院为牵头单位的县政府专班,在对公司剩余两栋楼制定以房抵债分配方案时,将赵某玉追索十年的工程款搁置不理,未纳入分配计划。相反,专班却对近年来起诉公司的民间高息借贷债务、甚至迟于赵某玉的债务优先处理。赵某玉因此债台高筑,拖欠巨额人工费、材料费等至今无法清偿。这种分配方案被指毫无公平可言,明显系人为操作。
4、法律与行政的拉锯:破产程序为何被“叫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拖欠约40家债权人债务,资金链断裂,符合破产条件。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集中清理债务、公平分配财产,避免个别清偿带来的不公,同时为债务人提供重整或和解的机会。然而,本案中法院以“政府专班介入”为由拒绝受理破产申请,实质上将行政协调置于司法程序之上,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政府专班的协调机制本意是化解矛盾、盘活资产,但其运作应遵循法治原则,不得替代司法程序,更不得任意取舍债权人。专班在处置剩余资产时,优先清偿民间高息借贷,却将工程款债权搁置,既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违背了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
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方的法定“护身符”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制度赋予了施工方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受偿地位。
在本案中,赵某玉挂靠威某公司施工,其工程款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政府专班的分配方案不仅搁置其债权,还优先处理民间高息借贷,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政府专班介入而丧失,法院更不应以“专班解决问题”为由拒绝破产受理。
6、各方态度与破局期望
目前,县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法院均未对破产申请给出明确答复。赵某玉表示:“相信政府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能统筹各方资源,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专家指出,破产程序若能依法启动,将有助于公平清偿债务,避免个别清偿带来的不公,也能防止行政干预对司法权威的侵蚀。
本案若妥善解决,将彰显司法公正与政府担当;若持续拖延,则可能加剧市场信任危机。期待相关部门以法治为基石,尽快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或督促政府专班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公平处理债权,确保施工方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切实保障,为类似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结语:千万工程款拖欠数年,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破产申请被拒,政府专班分配方案显失公平。这起纠纷不仅是法律执行与行政干预的拉锯,更是中小企业生存困境的缩影。施工方垫资施工,承担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其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政府专班的协调不应替代司法程序,更不应成为剥夺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