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平衡,二审倒赔54万,背后偷证据、造公章?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4-29浏览量:3

导读:一起标的额230万余元的部队营房建设工程纠纷,一审判决后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平衡,当事人无需额外掏钱;二审却发生惊天反转,判令其倒赔54万余元。近日,这起发生在某地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判决结果的巨大反差引发广泛关注。更令人震惊的是,案件背后牵扯出涉嫌伪造公司公章、盗窃关键证据等问题,而相关不合规线索未被依法追责,让这起历时数年的纠纷充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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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履约存争议,一审认定违约事实

2018年10月,沈阳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某部队两处营房整修基础设施整治工程后,转包给王先生。2019年5月,王先生与王某臣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将两处营房整修项目分别以112.8805万元、117.177万元分包给王某臣,明确约定了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王某臣还出具承诺书,保证2019年10月23日前完工,否则按工程总造价每日10%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明确标注“甲方留管理费”15万元(其中一处项目10万元,另一处5万元),并注明“合同外另算”,双方通话录音可佐证该费用性质为工程介绍中介费。

合同履行期间,王某臣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且施工出现屋顶塌陷、墙面破损等质量问题。经部队及王先生多次催促,王某臣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完工及整改。部队营房科科长多次通过通话提醒王先生“换人施工,王某臣无法完成合格工程”,相关通话录音已留存。2020年6月,王先生发函要求限期整改无果后,于7月清退其施工队,另行委托李某远施工队完成剩余工程及维修工作,累计产生垫付费用268688.50元。此外,双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臣曾明确认可内业资料费1.3万元、材料检测费0.5万元及项目经理费3万元由其承担。

2022年5月,王某臣起诉王先生索要工程款,王先生提起反诉。一审法院经走访调查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臣未完工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判令其支付王先生违约金11.288万元,同时王先生需支付王某臣剩余工程款8.9万余元本息。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平衡,谁也没有额外“倒赔”。

2、二审判决大反转,多项裁判要点引质疑

一审判决后,王某臣提起上诉。2023年4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改判王先生向王某臣支付工程欠款54.108587万元及相应利息,仅维持了违约金判项。这一反转引发王先生强烈不满,其梳理出二审判决的多项关键争议点:

合同条款被曲解:合同中15万元管理费及“合同外另算”的真实含义,是指工程增项费用另行结算,而非管理费不计入合同价款扣除,且有通话录音佐证王某臣自愿履行该费用。但二审判决将该条款解读为“管理费不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直接导致王先生应得的15万元费用未获支持。

证据采信显失衡:王先生主张已支付工程款159.3万元,提交了120万元收款收据复印件、后续社交软件转账2.3万元及其妻子银行转账37万元的完整凭证链,且王某臣在与第三方的通话录音中曾承认收到120万元。但二审法院未采信上述证据,仅依据王某臣提交的银行流水认定已付工程款140.29万元,忽视了王某臣在庭审中关于收款金额的多次前后矛盾陈述。

核心事实未认定:王某臣未完成全部工程、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有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工程联系函、李某远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多重证据佐证。王先生与部队相关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臣声称已进场维修,但负责人确认其从未到场施工,进一步印证王某臣未履行维修义务。但二审法院以“不能直接证实施工范围属王某臣未完工程”为由,未支持王先生垫付的268688.50元费用。

同时,案涉工程验收报告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约定保修期为1年。王先生于2021年五六月份要求王某臣维修,该时间仍在保修期限内,王某臣依法应承担维修责任。但二审法院无视这一事实,以“工程质保期已满”为由,判决王先生返还5%质保金11.5万余元,这明显违背了质保金设立的立法初衷。

不合规线索未追责:王先生在调卷时发现,王某臣为牵连第三方承担责任,私自伪造沈阳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并加盖在协议复印件上,该公司已确认公章为伪造;此外,王某臣还盗取了王先生存放于该公司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120万元收款收据原件。王某臣的上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但二审法院未对相关不合规线索启动追责程序,也未移交公安单位处理。

3、再审被驳回,关联诉讼受连锁影响

王先生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部队营房基础设施整治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新证据。该审计报告显示,案涉两处工程实际结算价合计189.73万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230万余元。作为上级部门投资的部队工程,审计报告本应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但省高院以“与本案没有关系”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无视上级部门投资项目应接受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

更令人无奈的是,王先生此前在某地法院立案的关联诉讼,因王某臣方申请移送另一法院合并审理,导致案件拖延两三个月。该案件本应早于二审判决作出,却因移送延误,最终为与二审判决保持一致,未支持王先生关于管理费、相关人员费用等全部诉求,维权陷入僵局。

4、多方维权无果,盼司法纠错还公道

作为返乡人员,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受相关法律保护。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先后通过信访、举报等多种方式反映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证据材料,但问题始终未获实质性处理。其以王某臣涉嫌虚假诉讼、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公安单位报案,亦未获立案。

王先生的核心诉求包括:纠正二审判决中合同条款曲解、证据采信不当及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判令王某臣支付15万元管理费、26.8万余元垫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扣除不应返还的质保金;追究王某臣伪造公司印章、盗窃证据的刑事责任;推动相关部门关注司法裁判公正性,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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