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证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开发区管委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已作出《赔偿申请答复函》的前提下在诉讼中自行将其撤回,而基层法院竟据此判定村民已对国家赔偿无诉讼利益,裁定驳回了村民的起诉。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在河南省x市代理的案件中,基层法院所作的裁定让国家赔偿诉求陷入“遥遥无期”的境地中,案件或将因此而迟迟无法进入实质性审理。
那么,基层法院的“无诉的利益”一说能成立吗?法院是否予以审理与赔偿义务主体是否作出“答复函”有关系吗?
委托人王先生在河南省x市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23年5月,经开区的自规局相继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及催告通知,进而将其房屋按违建强制拆除。
事发后不久,王先生通过诉讼撤销了涉案强制拆除决定,进而在2024年4月确认经开区自规局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基于连续两个胜诉,王先生向当地自规局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经开区自规局作出《关于王xx行政赔偿申请书的答复函》,认为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诉求“已严重超出实际损失”,决定给予其各项补偿共计27万余元。其中,100余平米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仅450元/平方米!
面对经开区自规局所作的“吝啬”赔偿,委托人王先生完全无法接受。王先生随即向河南省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赔偿答复函”并判令经开区自规局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及利息。
然而超出王先生预料的是,2025年4月自规局在审理期间“另辟蹊径”,自行作出撤回前述“答复函”的决定,称经调查核实发现原答复函在内容上存在不周,将重新调查处理王先生的行政赔偿申请并作出答复。
法院据此认定“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值得支持”,而王先生在本案中因“答复函”的撤回已无诉的利益,进而裁定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眼看着已进入司法审查中的案子又回到了自规局手中,委托人王先生可不想和曾违法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主体反复拉抽屉。他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指导下,向河南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基层法院所作的行政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审审查中,经开区自规局仍辩称其撤回此前作出的《答复函》是依法主动纠错,而且其会针对王先生的赔偿申请及时作出新的赔偿决定,王先生已无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必要性和“诉的利益”,一审法院的裁定驳回起诉完全正确。
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则在上诉材料和二审代理意见中指出,一审法院所作的“驳回起诉”裁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时,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而不是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及最高院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先生在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后,已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即便被上诉人自规局自始未作出任何“答复函”,上诉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法院则有义务依法审理,而不是将案件在半道上重新交回给赔偿义务机关去“程序空转”!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自行撤回“答复函”并不能产生令上诉人失去诉的利益的效果。
2025年11月27日,河南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豫07行赔终1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撤销原审法院所作的23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河南省x市xx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的下一步进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