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道路工程建设扰民严重!市交通委未完整查处岂能过关?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6-02浏览量:3

间距仅几十米的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噪音巨大,经环保部门监测已不符合相应标准。此时,毗邻小区的业主们该怎么办?除了习惯性地拨打12345热线反映,还有没有更行之有效的办法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贾燕丽律师在一起“非征拆案件”的代理中,应用了行政争议的解决思路提起查处程序。

那么,市交通委的所作的信访答复能否在法院审查中顺利过关呢?

【噪音扰民该怎样提程序查处?不能只会打12345】

委托人徐女士等5人均系B市某小区的业主。2024年前后,该小区外围不足百米处启动xx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修建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且该工程被列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内。

然而接踵而至的却是严重的夜间施工噪音污染、附近林木被砍伐及新建匝道收费站等情形,委托人认为已对其正常居住生活构成了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局对夜间施工噪声的检测也显示存在噪音超标等违法事实。

那么此时,业主们除了拨打12345热线反映外,还有什么更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法申请违法行为查处正是“行政法思维”在解决相邻权纠纷中大显身手的具体体现。

2024年12月,五位委托人向B市交通委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其依据《公路法》等规定对涉案重大道路工程中存在的违法建设、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是否违法施工避而不答?不全面的答复意见被依法撤销】

2025年3月,市交通委经查阅涉案项目建设档案材料等调查核实工作后作出《关于徐xx等5人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称涉案项目系全市重点工程计划,已取得包括市交通委的行政许可等多部门的批复同意,且针对涉案小区业主反映的“安全防护距离”等问题已进行4轮的方案优化调整,委托人所申请查处的违法情形不存在。

五位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贾燕丽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9月向B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交通委所作的涉案《信访答复意见》,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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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26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市交通委出示了大量证据,拟证明涉案道路建设项目手续齐全,且针对小区业主们反复提及的三方面问题(噪音扰民、林木砍伐及新建匝道收费口等)被告已在被诉《答复意见》中作了全面充分的调查核实,涉案答复意见不应被撤销。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就本案中业主们最关心的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等问题,尽管被告答辩称已进行4轮的设计调整优化,将道路与小区围墙的最小距离由最初的19米逐步调整至40余米,但小区业主对此始终不能满意,相关方却未能依法组织听证,公众意见并未实质影响决策。

同时,被告市交通委并未就五原告提及的“无证施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在《信访答复意见》中对此部分作出答复。可见被告在履职中遗漏了原告的部分申请查处事项,其所作的《答复意见》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然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重作。

2026年3月16日,B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x0112行初886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市交通委员会于2025年3月作出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五原告于2024年12月提交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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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贾燕丽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运用行政法的思维和工具去化解民事侵权纠纷,将相关部门引入到程序中促使问题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这是行政诉讼律师的价值所在,也是权利救济中“打开思路”的体现之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仅仅是拨打12345并不能构成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效果,邮寄书面材料提起查处申请不可省略,也更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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