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公正,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石。然而,黑龙江大庆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在依法中标后,却经历了“公示期后不签合同”“取消中标资格”“告知书出错又被撤回”“重新下发中标无效告知书”等一系列波折,并遭遇自然人举报“资质出借”,导致调查拖延近五个月,企业损失逾两百万元。企业质疑,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插手和干预招投标行为?

1、中标后合同未签,先收取消资格告知书
2025年1月15日,黑龙江旭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旭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源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孵化器一期—市政配套工程”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标单位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然而,公示期结束后,招标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化产业促进中心(下称“石化中心”)一直未与旭某公司履行合同签订手续。2025年5月26日,旭某公司突然接到石化中心出具的《取消中标资格告知书》。企业对此提出异议,事件随后在网络曝光。
2、专题会议承认“告知书出错”,次日却又下发“中标无效”
事件发酵后,2025年6月3日,管委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由副主任匙某主持,石化中心、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会上,石化中心大项目办负责人高某当场表示:“我们告知书出具错了,我们撤回、我们赔礼道歉。”他坦承,此前也曾向其他企业出具过类似告知书,但对方均未提出异议。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第二天(6月4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下称“自然资源局”)又向旭某公司下发了新的《中标无效告知书》。企业质疑:专题会议已经承认原告知书错误并撤回,为何次日又换一个部门以新的理由再次宣布中标无效?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招投标程序的严肃性和企业信赖利益。
3、举报“资质出借”成调查导火索,近五个月未出结论
旭某公司反映,在其中标后,城市综合执法支队个别领导设局,指使一名叫钟某亮的自然人,以“旭某公司存在资质出借及挂靠”为由,向管委会进行举报。随后,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对此事展开调查。
旭某公司坚称:公司从未与钟某亮签订任何资质借用协议,也未授权其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印章、材料均为公司依法出具;钟某亮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公司认为,钟某亮是在得知公司中标信息后,伙同标书制作人员柴某娇,以“资质出借”为由试图参与实际施工,遭公司拒绝后恶意举报。
然而,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对此调查已持续近五个月,至今未作出调查结论。由于执法支队不出结论,石化中心(发标单位)便一直以此为由拒绝与旭某公司履行合同。企业人员、设备无法进场,已造成窝工、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
4、法律争议:认定“出借资质”缺乏证据与程序正当性
旭某公司对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中标无效告知书》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事实认定缺乏证据。告知书中未明确说明认定“出借资质”的具体证据材料。企业请求依法公开相关证据,并允许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若仅凭举报人的单方陈述,而无书面协议、资金流水等确凿证据,不能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招标投标法》,认定“出借资质”需满足“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构成要件。旭某公司的投标行为完全由公司自行完成,不存在上述情形。若执法机关未调查核实企业与项目实际施工的关联性,即作出中标无效认定,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程序严重拖延。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调查近五个月不出结论,导致招标单位无法签约,企业损失不断扩大。这种无限期拖延,实质上构成了变相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
5、企业实名举报,期待公正调查
旭某公司认为,招投标是政府投资工程的“要塞”,极易出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内外勾结、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风腐问题。公司已向纪委监委进行实名举报,希望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营造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结语:从“中标后不签约”到“告知书出错”,从“专题会议赔礼道歉”到“次日重发中标无效”,从“举报调查”到“近五个月无结论”——这一系列反常操作,让一家合法中标的民营企业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企业在招投标中依法取得的中标资格,不应因个别人员的设局、举报或部门间的推诿而被随意剥夺。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彻查事实真相,依法保障中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让招投标制度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的“守护神”,而非权力寻租的“重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