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已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形下,当事人自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所作的追溯性评估报告竟被三级法院全部不予采信,转而由房地产行业协会发布的“片区房屋均价”作为了确定国家赔偿数额的依据……莫非被征收人自行委托评估这条路不管用了?该如何看待“(2025)最高法行赔申531号”行政赔偿裁定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影响呢?

在明律师认为,这一“宁信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屋均价,不信评估报告”的最新裁判,是基于个案的特定情形所作,并不具有否定自行委托评估的意义。不过最高法简短清晰的裁判观点还是给咱被征收人提了个醒……
毫无疑问,“已拆”状态下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客观确定当事人的房屋损失价值。若在房屋被拆前并未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出具评估报告,想在房屋被拆后再作评估,的确存在可行性的问题。
细观本案最高法裁判,再审申请人自行委托的追溯性评估报告未得到采信系基于这一前提:
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性质为宅基地,评估却按照商业用途房屋进行。也就是说,针对涉案房屋是住宅还是商铺的认定上存在争议。当事人虽主张系商铺,但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导致评估报告在房屋用途的定性上出现偏差。
在评估报告无法采纳的情况下,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得以适用,即“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在明律师认为,这一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带给广大被征收人以下几点提示:
1. 尽量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充分固定证据,自行委托评估机构需趁早。
所谓的“追溯性评估”虽并非完全不可能,却需基于充分的基础性证据留存等客观条件才可能开展。倘若房屋在被违法强制拆除前未能及时留下影像、购房合同、屋内物品的摆放现状等方面的证据,追溯性评估就有可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变得无从开展或者难以被采信。
故此,被征收人要尽量争取在项目启动初期、强拆警报尚未拉响前抢先一步完成取证和评估,将“事后评估”转变为“事前评估”,从而提高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可信度。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也需趁早而不能过分滞后。
2. 在房屋用途方面需充分举证,不能仅凭营业执照作为证据。若要争取按经营性房屋估值和给予赔偿,被征收人就需要充分举证,譬如提供房屋确曾作为商铺、厂房等从事生产经营的客观证据,而不能只靠营业执照去证明。
3. 要在房屋尚未被拆除,处于“未签未拆”状态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尽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的启动延后强制拆除的发生,为自己的权利救济布局争取时间。也就是说,“已拆”这种不利局面我们尽量不要放任其发生,而是要善于利用律师函、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等工具去控制征收方强制拆除的冲动,为协商谈判获取空间。
一旦进入“谈”的状态下,我们就有望靠补偿而非赔偿去化解纠纷,那么在国家赔偿程序中那些不利于我们的认定标准就自然不会被用在我们头上。
但需要明确的是,自行委托评估机构绝非不管用,也并未被最高法的最新裁判所否定,只是我们需要将其做得更细更好,不断争取其得到法院采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