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依法只能由县级以上政府履行,镇政府在这当中仅能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去负责具体执行工作,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确立的规矩。
但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利卡律师团队的周铭律师在内蒙古自治区代理的案件中,区政府却十分潇洒地将林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交给了镇政府办理,由镇政府代其向委托人作出了答复。
那么,如此“转办”合法吗?镇政府所作的答复能够取代区政府自己履职吗?复议机关“已无实际意义”的复议决定又是否正确呢?

委托人邓女士在内蒙古自治区c市某村持有《林权证》,证载其使用林地面积30余亩。2021年5月,村委会与区政府就当地“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xx联络线项目”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该村集体所有的40余亩林地被征收,征地补偿价款逾200万元。而邓女士享有林地使用权的部分林地即在征收范围内。
但征收方并未及时与邓女士协商补偿安置事宜。2025年5月,委托人邓女士向区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履行其法定补偿安置职责,尽快与其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然而区政府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反而是由镇政府在2025年6月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告知邓女士涉案林地的权利归属仍存在民事争议,需待相应民事争议解决后才能开展协商确定补偿利益归属。
明明该由县级政府履行的补偿安置职责怎么就由镇政府代替其答复了?再说镇政府所作的答复也完全不能令问题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反而是在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
2025年7月,邓女士向c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区政府作出书面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可接下来市政府所作的复议决定却着实令邓女士大感意外……
2025年9月,c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191号《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竟称本案中区政府已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转交至镇政府办理,镇政府也已在2025年6月对此事进行了书面答复,此种情形下申请人再次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该份决定书中同时承认区政府的转交办理行为存在“瑕疵”——“被申请人要严格文书内部运转流程,规范制发文书主体,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及时作出回应或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众所周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等的明文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只能由县级以上政府及时作出,镇政府无权作出这一行为或者给予任何答复。
显然,市政府对区政府所谓“转交办理”做法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却意图“庇护”其蒙混过关,将主体违法淡化成“不够规范”的瑕疵。
委托人邓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利卡律师团队的周铭律师指导下,向内蒙古自治区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市政府所作的191号《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邓女士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政府仍坚持其转交至镇政府办理的说辞,同时强调本案林地补偿利益归属尚存民事纠纷,补偿款已妥善存储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账户内。
然而如前所述,本案的关键在于“转交办理”行为本身于法无据,镇政府所作的答复不能替代区政府的依法履职。在此前提下,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决定明显错误,区政府也仍需老老实实自行作出书面答复,而不是以镇里已替代其答复为由消极不作为。
2025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c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内04行初181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c市人民政府作出的191号《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责令被告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邓女士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

王利卡律师团队的周铭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依法只能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其他任何主体均无权代劳,否则所作的答复或者决定均可视为无效。这一原理需要咱广大被征地农民牢牢掌握,并在遇到类似的镇政府、村委会“代打”的情形时及时作出反应,尽早通过复议或者诉讼促使县级政府站出来承担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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