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即公告启动的征地项目,时至2025年仍有10余院的房屋未能依法签约拆除。此时征收方想到的不是依法履职尽快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而是干脆对村民的补偿安置申请不予答复,甚至宣称“房屋尚未拆除仍可正常居住,不存在对其的安置补偿职责”……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在陕西省w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个征收项目延宕十余年仍未尘埃落定,而征收方却辩称“因资金问题项目再次中止”,整个项目处于停滞状态。
那么,“没钱了”能成为征收方消极履职的理由吗?房屋没拆,县级政府对咱老百姓就没有补偿安置职责吗?
委托人杨先生在陕西省w市某村4组拥有自建的砖混结构房屋一院。差不多十年前,征收方启动征收实施工作,与该组多户村民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对已签约户的房屋拆除。
委托人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与征收方协商一致,房屋也一直未被拆除,委托人一直在此居住生活。
然而项目自2023年起却因故陷入停滞,这并非杨先生户所希望看到的。2024年12月,他通过EMS向当地管理委员会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征收方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但征收方在签收材料后并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恢复协商谈判。2025年3月,委托人杨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指导下,向陕西省w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作出书面答复。

那么本案中早在十余年前就全面启动的征收因何长期停滞不前呢?当地管委会又将给出怎样的说辞呢?
本案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管委会答复称涉案项目曾在2017年与多数群众签订过一轮补偿安置协议,项目用地范围内目前仅剩下包括申请人在内的16院房屋。
可是在2023年项目重新启动后“因资金问题项目再次中止”,目前整个项目处于停滞状态。被申请人强调,其并未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该处房屋仍在正常居住使用,故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说白了,“没钱”就是被申请人管委会所给出的复议答复,都没钱了你还要哪门子的补偿安置呢,可不是只能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再说呗……
可问题在于,这种看上去“在情在理”的答辩是站不住脚的。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证据显示涉案项目早在2011年8月即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12月即取得了省政府作出的1356号征地批复,且在2017年至2023年间已启动具体的征收补偿实施工作。
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管委会负有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定职责,在申请人杨先生不同意签约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是被申请人唯一正确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
卢恩光律师同时强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明文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也就是说,在本案早已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所称的“资金问题”本就不应是个问题,否则其征地根本无法报批!被申请人显然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不是以此为借口对申请人的书面履职申请无动于衷。
有钱了就拆,没钱了就停,作为行政行为的征收拆迁可不是这么干的。
2025年10月20日,陕西省w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w政复决字〔2025〕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根据“程序从新原则”,责令被申请人管委会在60日内对申请人杨先生的事项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同村另一户委托人杨女士的案件也在同日收到了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样得到了复议机关的支持。(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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