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32万才给公开涉征收信息!旧城改造救济权利咋能这么贵?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5-08浏览量:54

土地及房屋征收项目本应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知情权,这是征收和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且涉征收的政府信息本该依职权主动公开,行政机关未能及时主动公开就已经是违法了,被征收人被迫申请公开又岂能再收取巨额的信息处理费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王一帆律师在安徽省某地代理的一起旧城改造案件中,被征收人正常向县级住建部门申请涉征收信息,却收到了一纸《政府信息公开缴费通知单》,告知当事人需缴纳高达32万余元的“信息公开处理费”,否则将视为其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那么,这笔堪称“巨额”的信息处理费究竟该不该收呢?当地住建部门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谬误呢?

【信息公开申请遇32万余元巨额“处理费”,有无法律依据?】

2026年3月,安徽省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委托人作出了一份令人错愕的《政府信息公开缴费通知单》,宣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的规定拟向其收取一笔高达32万余元的信息处理费,若逾期不交则视为委托人自行撤回申请,其将不再对该申请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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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被征收人的印象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是免费的,咋就突然收上费,而且还收得这么高呢?

在明律师就先带大家看看这“第42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据此可知,当地住建部门拟向委托人收费从表面上看是有法律依据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是免费的,但在符合条件的个案中是允许收费的。

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4-5条中有明确规定,可采取按件计收和按量计收两种模式。本案中的县级住建部门显然适用了按量计收,即按照需要打印后提供的材料页数算钱,200页以上价格会累进到40元/页!

众所周知,涉征收信息是一个程序下的多个步骤所产生的,32万余元的“天价信息处理费”就是这么一页一页估算得出的。

但问题在于,本案中的住建部门真的能够如此收费吗?有法律依据,那么在适用上又是否正确呢?

【涉征收信息岂容乱收费!“收费条款”适用有前提】

代理本案的王威、王一帆律师指出,本案中县级住建部门提出的收费通知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被征收人根本无需缴纳这样一笔天价的信息处理费。

前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中明确收费的前提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简言之,只有明显不合理的、恶意的信息公开申请才应当被收取费用,进而促使当事人知难而退,维护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正常秩序。

而本案中委托人的申请事项是完全正常的“涉征收信息”,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恶意”的情形,那么住建部门作出这样一份收费通知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第42条的规定仅应在“依申请公开”信息时适用,而涉房屋征收的信息恰恰属于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据此,本该由县级政府部门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却在由老百姓依申请公开时被收取巨额费用,这显然是对法规规定的随意扩张适用,其目的并不在于“维护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而恰恰是变相拒绝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体现。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这份“收费通知”实际上产生的是不予公开答复的效果。王威律师将继续依法依规助力委托人拿到自己权利救济所需的涉征收信息,同时督促随意适用法律、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征收方改弦更张,纠正错误,回到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正确道路上来。

“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不合理”在实践中应当得到从严从苛的掌握,绝不能动不动就被搬出来适用,让合理的也变得不合理,让法规规定沦为侵害咱老百姓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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