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笔高额的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一场因疫情引发的引资失败,一份镇政府作出的收回资金决定——当政企对簿公堂,法院面临两难:判企业返还,企业可能破产,园区继续荒废;判企业无需返还,公共财政资金的流失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1、案情回溯:筑巢引凤,为何愿景落空?
2017年,苏州某镇为打造国际化物流产业园,与一家具有外资背景的物流公司一拍即合。双方约定:由公司投资建成物流园区,并负责引进世界500强跨国物流企业入驻;镇政府提供优质地块,同时根据项目进度给予扶持资金。
这本该是个双赢的局面。园区建成投产后,镇政府先后拨付了扶持资金。然而,疫情突袭,全球市场剧烈变化,原定引进的跨国企业未能落户。物流公司并未放弃,尝试引入替代性客户,但都未能成功。物流园区门可罗雀,经营惨淡。
2022年,镇政府以物流公司违约为由,作出收回扶持资金的决定。公司方面当然不服,认为引资失败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对簿公堂。
2、争议焦点:违约还是不可抗力?双方各执一词
诉讼中,双方分歧较大。物流公司反复强调:引资失败不是自己的错,招商引资协议中没有返还扶持资金的约定,况且公司经营艰难,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镇政府则坚持认为,其给付扶持资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促成目标企业落户,物流公司引资不能,属于根本违约。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履行中的两个核心争议:一是引资失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疫情冲击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能否免除企业的违约责任;二是扶持资金的返还条件是否成就——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返还条款,镇政府能否以“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单方收回资金。双方各执一词,判决任何一方都可能留下难以收拾的后遗症。
3、调解破局:与其判个输赢,不如找个出路
案件进入二审后,苏州中院行政庭没有急于下判。审判团队心里清楚:判令返还资金,企业可能就此破产,园区将继续荒废,政府资产也无法盘活;判令公司无需返还,公共财政资金的流失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合议庭决定下大力气调解。法官们找来双方一遍遍聊,听他们倒苦水、讲难处,既了解企业的经营困境,也体谅政府的履职压力。摸清双方的真实诉求后,行政庭向镇政府发出一份工作意见函,建议他们跳出单纯追索资金的思路,转向兼顾企业生存与园区运营的方向寻求解决方案。
随后,法官们又组织了多轮面对面座谈和背对背调解,一遍遍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从对立走向对话。僵局开始一点点松动,沉睡的资产慢慢苏醒。
又历经十几次协商,一个创造性的方案终于成形。核心思路是“现金+仓库使用权”复合返还:物流公司用部分现金返还扶持资金,剩下的用园区空置的仓储用房使用权来抵偿;镇政府则承诺,帮着引进优质客户,一起把园区做成物流产业聚集地。
这不是简单的债务抵偿。双方对仓储用房的使用期限、抵偿价值、管理运营、违约责任,甚至未来合作,都写进了协议。每一处细节,都为以后的长期合作铺了路。
4、法律分析:调解何以成为最优解?
第一,行政审判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本案中,单纯判决任何一方都可能产生“双输”的结果。苏州中院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维护了法律底线,又兼顾了企业生存与政府资产的盘活。
第二,“现金+使用权”复合返还模式的创新价值。这一方案打破了“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政府收回了公共财政资金——既有现金,又有资产使用权;企业也活了,空置仓库盘活了,运营效益上来了。那个快被人遗忘的物流园,重见生机。
第三,行政协议的履行应当兼顾诚信与灵活。招商引资协议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协议,其履行既要坚守诚信原则,也要考虑客观情况的变化。疫情冲击属于双方在签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形,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在契约精神与务实变通之间找到平衡,既维护了协议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对不可抗力因素的合理考量。
5、案件启示
和解协议按部就班履行。镇政府说到做到,大力招商。截至目前,已有七家优质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吸纳就业人数300余人,聚集效应凸显,园区焕然一新。原先空置的仓库已满租,园区车水马龙、生意红火。
对企业的启示:在招商引资协议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与政府沟通、协商,保留证据。进入诉讼后,可以主动寻求调解,避免“赢了官司、输了企业”的结局。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的发放与收回,应当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在作出收回决定前,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困境和不可抗力因素。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比单方收回资金更能实现政企双赢。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在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时,法院不应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应当综合考量协议目的、双方利益、社会效果等因素,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实质化解争议。
结语:政府的扶持资金“有去有回”,企业的生存空间“有保有留”——这场持续七年的纠纷,以一纸调解书画上了句号。原被告双方最终一起向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七年履约争议的圆满解决,既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又保全了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在“输赢之外”,法院用一场调解找到了政企共赢的“第三条路”。这起案件生动诠释了行政审判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在招商引资纠纷中,与其判个输赢,不如找个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