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中,“一揽子协议”常被用作快速锁定投资的工具——政府承诺提供景区、矿产等核心资源,企业承诺投入巨额资金。然而,当政府承诺的资源因政策调整无法兑现时,企业不仅项目无法推进,反而因未履行附属项目的付款义务被政府起诉索赔。
山西商人王某及其合作企业在湖南涟源市的遭遇,正是这种“先招商后落实”模式的典型缩影。政府以两个景区和16处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吸引企业投资百亿,企业为配合政府需求接手烂尾酒店项目,但当核心资源无法兑现时,政府却以企业未按时支付酒店款项为由索赔2300万元。招商引资的承诺应当如何落地?政府的违约行为应当由谁承担?

1、案情回溯:百亿“一揽子”协议,核心资源为何成空头支票?
2022年下半年,湖南涟源市政府与山西多家企业反复洽谈后,约定由这些企业在当地共同成立新公司,以当地两个景区和16处煤炭矿、石材矿作为核心资源,进行文旅、矿产、中医药、水利等方面的“一揽子”开发,总投资不低于100亿元。
在项目洽谈期间,市政府提出,希望新公司能接手当地一个烂尾五星级酒店,“让我们垫资8500万元,建设、装修后双方持股共同经营。”企业考虑到景区、矿产项目的利润足以覆盖对烂尾酒店的投入,同意了这一“额外”的合作请求。2022年11月,双方签订酒店《招商引资合同》;12月1日,新公司“华某龙源”注册成立;次日,双方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
然而,企业人员进入酒店施工后,一揽子协议中约定的景区、矿产资源一直无法兑现交接。2023年4月,市政府告知企业,因政策调整,他们无权处置煤矿和相关资源。此时,企业已经为酒店项目投入了资金和人力。
2023年9月,市政府以企业未按时支付酒店项目的8500万元为由,起诉企业索赔2300万元。2024年3月,各家公司股权被冻结,企业负责人的微信支付功能也被冻结。
2、争议焦点:政府承诺落空,企业为何反成被告?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政府承诺的核心资源无法兑现,企业未履行附属项目的付款义务,究竟谁应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认为:企业未按酒店合同约定支付8500万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2300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企业则认为:一揽子协议的核心是景区和矿产资源的开发,酒店项目是应政府要求“额外”承接的配套项目。政府未能兑现景区和矿产资源的承诺,导致整个项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企业有权拒绝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市委宣传部表示,该事件正在走法律程序解决。
3、法律分析:招商引资中的“先招商后落实”风险
第一,“一揽子协议”的核心资源承诺构成合同的基础条款。本案中,政府提供两个景区和16处矿产资源的承诺,是整个“一揽子”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正是基于这些核心资源的预期收益,企业才同意接手烂尾酒店项目。当政府因“政策调整”无法兑现矿产资源承诺时,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第二,政府的“政策调整”抗辩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政府以“政策调整”为由拒绝履行矿产资源承诺,但如果政府在签约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无权处置相关矿产资源,却仍以此作为招商条件,则构成根本违约。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为由,将签约时已存在但未披露的审批障碍作为免责事由。
第三,附属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性。酒店合同与一揽子协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企业接手酒店项目是建立在景区和矿产资源开发收益能够覆盖酒店投入的基础之上的。当主合同的承诺无法兑现时,企业有权就附属合同的履行提出抗辩。
4、典型意义:警惕“重签约、轻落实”的招商模式
本案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引发了公众对地方政府“先招商后落实”模式的关注。在招商引资中,政府承诺提供景区、矿产等核心资源,却未能在签约前确保资源的可兑现性,最终导致项目“烂尾”、政企对簿公堂。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
第一,招商引资承诺应当建立在可兑现的基础之上。政府不能以“先签约、后落实”的方式吸引企业投资,而应在签约前确保承诺的资源、政策具备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矿产资源等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政府应当确保相关审批手续完备。
第二,政企合作中的风险应当合理分配。本案中,企业因政府承诺的核心资源无法兑现而陷入困境,既无法推进项目,又面临被起诉索赔的风险。这种“承诺落空、企业担责”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投资信心。
第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当守信践诺,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因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应当主动与企业协商解决方案,而非以“违约”为由起诉企业并冻结其资产。
5、案件启示
对投资企业的启示:在参与涉及矿产资源、景区开发等需要行政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时,应当对政府的承诺进行尽职调查,确认相关资源是否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在“一揽子”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核心资源无法兑现时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避免因附属项目的履约问题而被反诉索赔。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招商引资不能“只管引进、不管落地”。政府在作出矿产资源等承诺时,应当确保相关审批手续完备、政策依据明确。因政策调整无法兑现承诺的,应当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以“违约”为由将风险转嫁给企业。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在审理此类招商引资纠纷时,应当对“一揽子”协议中各合同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整体审查,避免将附属合同与主合同割裂处理。政府承诺的核心资源无法兑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结语:一纸百亿“一揽子”协议,两个景区、16处矿产资源的承诺,一个烂尾酒店项目的“额外”负担——山西商人王某和他的合作企业,被市政府“招商”而来,却因政府承诺的矿产资源无法兑现而项目停滞,反被政府起诉索赔2300万元。招商引资不是“一锤子买卖”,政府承诺的矿产资源无法兑现,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