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资产因十多年前旧案“蒸发”,是司法正义还是“远洋捕捞”?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6-24浏览量:8

导读:浙江民营企业新某集团,14年前斥资2.2亿元合法收购新疆一处煤矿股权,经多年苦心经营,将一个负债千万元的企业打造成价值数百亿的特大型煤矿。然而,因原股东十多年前的一桩行贿旧案,湖北地方法院以“单位行贿罪”为由,判决将新某集团合法持有的百亿矿权“返还”给国资委。2024年8月,股权被强制执行,新某集团百亿资产“凭空消失”。多位与会专家表示,新某集团遭遇的“百亿矿权纠纷”案是地方司法机关“远洋捕捞”式办案的典型。近期“远洋捕捞”现象增多,用罚没收入、股权等补充地方财政,破坏的是营商环境的公平性。

这一案件警示我们:必须警惕跨区域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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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溯:一桩旧案如何让百亿资产“易主”?

2006年9月,新疆宜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矿”)成立,由北京华某隆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某”)持股49%。2010年,因新疆宜矿长期亏损,原股东难以为继,新某集团经多轮谈判,以2.2亿元收购北京华某100%股权,从而持有新疆宜矿50%股权。

收购后,新某集团投入巨资经营14年,将一个负债1000多万元、尚未取得采矿权证的亏损企业,发展成为年开采指标4000万吨、资产上百亿的特大型绿色煤矿企业。截至2023年底,新疆宜矿未分配利润达67.37亿元,股东权益73.71亿元。

然而,2018年,湖北黄石市监察委对北京华某原股东胡某涉嫌行贿立案调查。2019年,天门市检察院将北京华某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2022年10月,天门法院判决北京华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但追缴其在新疆宜矿的全部股权及孳息,返还国资委。2024年6月,汉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8月,天门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变更。新某集团百亿资产“凭空消失”。

2、“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典型特征

所谓“远洋捕捞”,是指个别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违规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在官方语境中,这种做法被归类为“逐利性执法”或“趋利性执法”。

新湖案具备“远洋捕捞”的典型特征:

其一,跨区域管辖的扩大化。案件行贿行为发生在湖北,但被追缴的资产远在新疆,新某集团总部在浙江。律师指出,宽泛的管辖制度为“远洋捕捞”式执法提供了动力和依据,该案牵涉金额超百亿,以刑事方式由县地方法院处理,不合法院的级别管辖。

其二,追缴范围超出违法所得。新某集团以2.2亿元收购北京华某时,原股东已全部退出,新某集团对前股东的行贿行为不知情。法院将新某集团合法经营14年形成的百亿资产与十多年前的行贿金额混为一谈。律师协会副会长郑某都指出,新湖作为“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其三,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该案本质上是股权归属的经济纠纷,却被以刑事追缴方式处理。新某集团认为,这对于合法收购并持续投资经营14年的善意第三方来说,是一场“飞来横祸”。

3、法律争议: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能否被追缴?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善意取得的财产能否因前股东的犯罪行为被追缴?

新湖集团主张:收购程序合法、支付了公允对价、对原股东行贿不知情,是典型的善意第三方。原公司股东即使有个人犯罪情由,与新的公司无关。追缴违法所得不应涉及新湖集团善意取得并经营数年后形成的合法财产。

法律专家指出:第一,北京华某有新、旧两个阶段,没有严格区分;第二,行贿款只来源于胡某个人股权转让款,北京华某和其他股东并未出资;第三,个人行贿行为不涉及公司名下矿权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应当限于违法所得本身,而非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连坐”追缴。

4、典型意义:警惕“远洋捕捞”对营商环境的破坏

华某集团董事局主席汪力成认为,该案件背后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既不是个案,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对于民企的负面打击很大,对地方营商环境有着根本性的破坏。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根源在于部分地方政府的逐利动机。个别执法机关以执法办案为名,谋取经济利益、违规罚没财物,用罚没收入、股权等补充地方财政,破坏的是营商环境的公平性。这种行为不仅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5、案件启示

对民营企业的警示:在跨区域投资中,即使收购程序合法合规,也要警惕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涉及重大资产的投资,应当对交易对手的历史合规状况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面对跨区域执法,企业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对司法机关的警示:“远洋捕捞”式执法严重违背法治原则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禁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追缴违法所得应当严格限于违法所得本身,不得扩大化追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

对国家层面的建议:必须深化整治,健全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明确异地办案审批程序;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坚决切断罚没收入与地方利益的挂钩链条;建立涉企执法负面清单,加强监督问责。

结语:一个民营企业家投入14年心血、将亏损企业打造成百亿资产的奋斗故事,因一桩十多年前的行贿旧案而画上句号。新某集团的遭遇,是“远洋捕捞”式执法对民营经济伤害的缩影。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司法可以被利益驱动“远洋捕捞”时,民营企业家“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便无从谈起。唯有将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司法回归公平正义的本源,民营企业才能真正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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