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吕梁某煤矿企业负责人向媒体反映,其经营多年的煤矿因去产能政策被纳入关闭退出范围,涉及八千多万元的补偿款迟迟未能兑现。企业称已按约定配合完成井口封闭和场地清理工作,但补偿款却迟迟未能到账。当地能源局则回应称,补偿款未能支付系因“产能指标认定未完成”,而“井口封闭”则是该矿企此前已签字认可。
双方各执一词。一场关于八千多万元补偿款的拉锯战,再度将煤矿去产能中产能指标认定的程序争议与企业“签字认可”的法律效力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企业方面反映,该煤矿因山西省煤炭去产能政策被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经与征收方多轮协商,公司配合完成了井口封闭、设备拆除和场地清理等前期工作。然而,约定的八千多万元补偿款却迟迟未能到账。对于一家煤矿企业而言,八千多万元的资金缺口,意味着设备更新受阻、业务转型困难,甚至可能引发连锁的资金链风险。
当地能源局则给出了不同的说法。据回应,该补偿款未能支付,系因“产能指标认定未完成”——该煤矿的退出产能指标尚未完成最终认定程序,因此补偿金额尚无法最终确定。至于企业所称的“井口封闭”,能源局方面解释称,系该公司此前已签字认可,并非政府单方面强制要求。
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产能指标认定究竟需要多久才能完成?矿企的“签字认可”,是否意味着自愿承担补偿款延迟支付乃至无法到账的风险?
(一)产能指标认定的程序与法律意义
在煤矿去产能补偿中,产能指标的认定是确定补偿金额的基础。根据相关规定,生产煤矿产能指标根据煤矿公告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规模、核定产能文件批复规模认定。非生产煤矿产能指标则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认定。
山西省能源局对产能置换指标折算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关闭退出煤矿的产能指标,经省能源局认定后,可按一定比例折算。这意味着,产能指标认定虽然涉及专业技术审核,但并非可以无限期拖延的法定事由。能源局作为产能指标认定的主管部门,负有积极推进认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认定的法定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
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矿业权提前收回、退出补偿等审判实践中易发多发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对于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的,作出收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煤矿去产能补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矿企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在吕梁这起纠纷中,煤矿企业完全可以依据该《解释》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签字认可”不等于放弃补偿权利
能源局所称“矿企此前已签字认可同意井口封闭”,在法律上是否意味着企业放弃了主张补偿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证照齐全的矿山,因政策调整被政策性关停、提前退出的,行政机关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得无偿关停、强制退出。政策性关停补偿必须以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为依据,而非行政机关单方定价。
企业的“签字认可”,更多的是对井口封闭时间节点的确认,而非对补偿权利的放弃。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仅补偿设备残值,直接忽视矿业权核心价值,属明显违法。矿企证照齐全、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有权主张全额补偿;因政策突变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属于行政信赖利益损失,依法应当纳入补偿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煤矿政策性关闭的法定补偿范围涵盖多个方面:
1. 矿业权剩余年限价值、矿产资源储量价值——这是煤矿补偿中最核心、也是金额最大的部分,应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报告为依据;
2. 已缴纳的资源价款——对于已经缴纳了资源价款但尚未开采出来的煤炭资源储量,会退还剩余的资源价款,并给予合理的额外补偿;
3. 厂房、办公楼、构筑物、道路等不动产价值;
4. 生产设备、机械、物资等动产搬迁补偿、重置补偿——不可搬迁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计算;
5. 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期间的预期利润损失也会得到相应补偿;
6. 职工安置费用——为保障职工权益,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等;
7. 土地使用权、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8. 已投入的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前期勘查投入等。
补偿金额以合法评估报告为基础,参考市场价值确定。煤矿企业有权选择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实践中,补偿以“直接损失”为基础,可合理纳入信赖利益损失,绝不能被限定为“固定资产净值”。
需要注意的是,关闭退出煤矿的补偿与产能指标的交易价值是相互独立的。产能指标经认定后可以自主交易,其交易所得属于煤矿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与政策性关闭的补偿款互不冲突。
面对八千多万元补偿款悬而未决、产能指标认定久拖不决的困境,煤矿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阶梯式维权策略:
第一步:审查产能指标认定进度,确认是否存在拖延
企业应立即向能源局书面询问产能指标认定的具体进度、已完成的审核环节以及预计完成时间。根据山西省相关规定,产能指标认定有明确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如果认定程序明显超出合理期限,企业有权要求能源局说明理由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二步:书面催告,固定证据
向能源局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指出补偿款未到账的事实及造成的经营损失,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产能指标认定并支付补偿款。同时,保留好函件副本和送达凭证,以及所有与征收方沟通的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等。企业此前签署的“签字认可”文件,也应当仔细审查其具体内容和签署背景。
第三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与该项目关闭补偿相关的系列文件:关闭煤矿决定及批复文件、补偿安置方案、产能指标认定文件及进度、评估报告等。通过分析这些文件,可以判断关闭程序和补偿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为后续法律行动提供依据。
第四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经上述步骤仍无法解决,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如果能源局已作出补偿决定但企业认为补偿金额过低或程序存在违法,可以自知道该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未签字确认补偿协议、未足额获赔的,有权通过复议、诉讼、协商谈判持续维权。
对于产能指标认定久拖不决的情形,企业还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产能指标认定和补偿职责。
第五步:申请第三方专业评估
如果企业对能源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谈判或诉讼的依据。政策性关停补偿必须以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为依据。
五、结语:产能指标认定不应成为拖延的“挡箭牌”
八千多万元的补偿款,牵动着煤矿企业的资金链与生存命运。“产能指标认定未完成”可以是客观事实,但不能成为政府无限期拖延支付的合法借口;“矿企签字认可”可以是井口封闭的依据,但不能成为剥夺企业主张补偿款权利的理由。
合法煤矿政策性关停绝非无偿退场,政策变动的损失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为矿业权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主动取证、专业评估、依法维权,才能拿到足额合规补偿。
对于吕梁这家煤矿企业而言,八千多万元的补偿争议,不仅是资金的博弈,更是对政府诚信与法治精神的检验。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每一份依法取得的矿业权都应当被郑重对待,每一笔基于信任的补偿款都应当如期兑现。
免责声明: 本文所述内容来源于网络,属于一般性法律讨论,具体煤矿征收补偿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因个案事实而异。文中涉及的事实背景系根据常见案例类型进行概括性描述。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煤矿关闭补偿争议,建议及时咨询在明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维权策略,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