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6月,浙某集团以12.7亿元竞得某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然而,四年后,项目不仅未能投产,反而以一场索赔18.8亿元的诉讼告终。兰某矿业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出让合同,并要求返还出让金、政策处理费及赔偿损失等共计18.8亿元。争议的三大核心焦点直指矿产资源开发最基础的环节:矿产资源量、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以及环评审批。
一桩始于2021年的采矿权交易,四年后却以一纸诉状走向破裂。这起案件凸显了采矿权出让中政府方在资源量核实、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履约责任——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多部门审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确保各项前置条件落实到位,避免因审批瑕疵导致企业巨额投资无法落地。

1、案情回溯:12.7亿竞得采矿权,四年后缘何对簿公堂?
2021年6月,浙某集团经过激烈竞拍,以12.7亿元竞得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岩和建筑用灰岩,规划年生产规模760万吨,建筑用石料矿控制资源量估算为3745.81万吨。
竞拍成功后,浙某集团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签订了《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合同约定采矿权出让收益总额为12.7亿元。随后,浙某矿业有限公司,并通过补充协议由兰某矿业承继原出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除了成交费用外,竞得方还需额外支付合计2.66亿元的政策处理费用。
然而,这项被寄予厚望的投资,在接下来的四年里显然进展得并不顺利。2025年8月29日,浙某建投公告,兰某矿业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庭。兰某矿业不仅请求法院解除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还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
2、争议焦点:三大“履约瑕疵”能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根据浙某建投的诉讼公告,原告兰某矿业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项“履约瑕疵”,这些瑕疵直接导致了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使得兰某矿业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争议的三大核心焦点为:矿产资源量、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以及环评审批。
第一,矿产资源量争议。2021年项目竞拍时,公告明确列出了经备案的地质报告估算的矿区资源储量。如今,浙某建投将“矿产资源量”问题作为起诉的原因之一。有报道指出,浙某建投在2021年竞拍成功后发布的公告中,已预见了资源量与实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风险。但在实际履行中,资源量的偏差是否达到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第二,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争议。采矿权出让涉及矿区范围内的土地、林地使用审批,这是矿山开发的前置条件。兰某矿业认为政府在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方面存在履约瑕疵。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多部门审批,政府在出让采矿权时应当确保林地使用审批等前置条件落实到位。
第三,环评审批争议。2021年合同条款曾要求浙某集团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需取得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兰某矿业认为政府在环评审批方面存在履约瑕疵。
3、法律分析: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政府的“净矿”交付义务
第一,采矿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政府负有“净矿”交付的法定义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矿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受让人有权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多部门审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确保各项前置条件落实到位,避免因审批瑕疵导致企业巨额投资无法落地。
第二,政府方在资源量核实方面负有审慎义务。资源量是采矿权价值的核心基础,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政府在出让采矿权时,应当确保经备案的地质报告所载明的资源量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可靠性。如果资源量存在重大偏差,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政府方应确保审批手续的落实。采矿权开发涉及林地使用审批、环评审批等多部门审批手续。政府在出让采矿权时,不能“只管卖矿、不管落地”。如果因政府方未能协调落实相关审批手续,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企业索赔范围的法定构成。从诉讼请求来看,兰某矿业的索赔范围包括:返还出让收益12.7亿元及利息2.5亿元、赔偿交易费损失668.5万元及利息、赔偿政策处理费损失2.66亿元及利息、赔偿其他损失3357万元,合计18.8亿元。这一索赔结构的逻辑是: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返还出让金)+赔偿实际损失(交易费、政策处理费、其他直接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利息)。如果法院认定政府存在根本违约,这一索赔结构在法理上是成立的。
4、案件启示
对矿业权受让企业的启示:在参与采矿权竞拍前,应当对资源量、审批条件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于合同中存在的履约风险,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的保证义务和违约责任。当政府方存在履约瑕疵时,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催告、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避免因长期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采矿权出让不是简单的“卖矿”,而是涉及资源量核实、林地审批、环评审批等多环节的系统工程。政府在出让采矿权时,应当确保“净矿”出让的各项前置条件落实到位。不能因为追求财政收入而忽视审批条件的完善。如果因政府自身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发,政府将面临合同解除和巨额赔偿的双重风险。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但其涉及的三个核心争议——资源量偏差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审批手续未能落实是否属于政府履约瑕疵、企业索赔范围如何认定——将为同类采矿权出让纠纷提供重要的裁判参考。
结语:一桩始于2021年的采矿权交易,四年后却以一纸诉状走向破裂。12.7亿元的采矿权出让金,加上2.66亿元的政策处理费,累计投资已超过15亿元,却因政府在矿产资源量、林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的“履约瑕疵”而陷入僵局。政府“净矿”出让不仅是政策要求,更是法律的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