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招商引资时承诺“优惠拿地”,项目建成后却因“擅自改变地块用途”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商有苦难言,192户购房业主的权益悬而未决。这不是某个环节的“违规操作”,而是前期招商约定与后续政策衔接不畅导致的治理难题。当政府作出的承诺在政策执行层面遭遇梗阻时,法院如何既不越权代行行政职责,又能实质化解纠纷?

1、案情回溯:招商引资的“优惠”为何成了办证的“门槛”?
2021年1月,经某县招商引资,志某公司拿下当地两期地块的开发权。二期地块按商业用地出让并享受出让金返还优惠;一期地块则直接约定以优惠价格拿地,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当年10月,公司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3年7月,完成首次登记,产权归志某公司所有。
2023年10月,业主王某民与志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然而,这一等就是一年多。2025年3月,主管部门告知:出售商铺属于擅自改变地块用途,在经依法批准前,不予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王某民与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提起行政诉讼亦被驳回。
2、争议焦点:招商承诺与土地用途管制的冲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招商引资时政府作出的“优惠拿地”承诺,在项目建成后能否成为突破土地用途管制的合法依据?
主管部门认为,出售商铺属于擅自改变地块用途,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志某公司与业主则认为,项目前期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完成首次登记,不存在“擅自改变用途”的问题。争议的实质,并非企业或业主的过错,而是地块前期招商约定与后续政策衔接出了问题——招商引资时政府承诺的“优惠”与现行土地用途管理政策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已售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程序无法推进。
3、裁判要旨:府院联动化解群体性纠纷
2025年7月,王某民与志某公司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看似是一户的纠纷,却牵扯192户业主的权益保障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承办法官田某伟指出,核心是“地块前期招商约定与后续政策衔接出了问题,进而导致土地相关手续衔接不畅,影响了办证进度”。
濮阳中院迅速启动府院联动化解机制,分管副院长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对接,围绕是否构成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等进行释法说理,明确涉诉争议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涉及土地出让性质等问题,不能以此拒不履行相关职责。
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立足诚信政府建设,妥善处理登记难题。县政府积极回应,承诺加快手续办理,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2026年3月12日,王某民和志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历时许久的办证纠纷圆满落幕,背后涉及的192户业主的办证难题一同得到解决。
4、法律分析:招商引资政策衔接的法治逻辑
第一,招商承诺不具“豁免”土地用途管制的效力,但政府应承担衔接责任。招商引资中政府作出的承诺不能成为突破土地用途管制的合法依据,但政府因前期承诺导致企业产生合理信赖,后续政策执行时政府部门有义务积极协调、主动作为,而非简单以“不符合规定”一推了之。
第二,府院联动是政企纠纷化解的有效路径。在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行政纠纷中,法院不宜“一判了之”,而应通过司法建议、协调沟通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既未越权代行行政职责,又通过司法建议推动了问题的实质解决。
第三,诚信政府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承诺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避免“招商时一套、落地时另一套”。出现衔接问题时,政府应当积极担当、主动补位,而非以“政策变化”为由损害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5、案件启示
对投资企业的启示:在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时,应当关注政府承诺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核心要素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审批文件。对前期招商约定与现行政策可能存在冲突的,应当在投资前与政府协商明确衔接方案,避免事后陷入“办证难”的困境。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招商引资不能“重签约、轻衔接”。政府在作出招商承诺时,应当评估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政策衔接障碍的,政府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而非以“不符合规定”为由将矛盾推向司法途径。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府院联动机制为化解涉企群体性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制度通道。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综合运用司法建议、协调沟通等方式,在不越权代行行政职责的前提下推动争议实质解决,实现“一案结、百案息”的效果。
结语:一笔招商引资的“优惠”承诺,一套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铺,192户业主的房产证梦想,卡在了政策衔接的“最后一公里”。这不是志诚公司的过错,也不是业主的疏忽,而是政府前期招商约定与后续政策执行之间的“断层”。濮阳中院以一份司法建议书撬动了多部门协同,让“断层”得以弥合,让192户业主的权益得以落地。招商引资不能“只管引进、不管落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底色,正是“承诺有据、衔接有序、落实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