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谢瑞青律师、熊世红律师代理的洛阳某某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再审赔偿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行赔再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行赔终84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3行赔初33号行政赔偿判决;
三、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724021.77元并向洛阳某某有限公司返还机器设备残值;
四、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724021.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向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24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上述金额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委托人的权益得以切实维护,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