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商铺征收,行政机关签约后反悔拒付百万停业损失,被征收人能否追回全部补偿及利息?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7-09浏览量:9

导语:征收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青海西宁一起商铺征收案例却让被征收人陷入“签约容易兑现难”的困境:征收部门签约后反悔,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百万余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单方撕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如何追回应得的补偿款及违约金? 这对每一位已签约却未收到足额补偿的被征收人,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title插图%num

案件情况:本案发生在青海省西宁市

被征收人的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与征收部门协商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达百万余元。然而,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以“协议内容需重新审核”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被征收人多次催讨未果,面临协议“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

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行政机关违约的救济路径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例中明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以“内部审核”为由拒绝履行的,不构成合法抗辩。

本案中,征收部门的签约行为系职务行为,协议内容经双方确认即合法有效。“需重新审核”属于内部程序问题,不能对抗协议对外的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完全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征收部门支付全部补偿款,并可主张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或资金占用利息。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启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拒不履行的,被征收人应如何应对?

核查协议条款的明确性。 补偿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应清晰明确。若协议约定模糊,可能为后续执行埋下隐患。

发送书面催告函。 在征收部门逾期未支付补偿款时,应第一时间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并明确告知逾期将追究违约责任。催告函既是维权手段,也是后续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考虑申请财产保全。 若征收部门有转移资产可能,被征收人可考虑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行政机关“无产可执”。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