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征收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青海西宁一起商铺征收案例却让被征收人陷入“签约容易兑现难”的困境:征收部门签约后反悔,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百万余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单方撕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如何追回应得的补偿款及违约金? 这对每一位已签约却未收到足额补偿的被征收人,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被征收人的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与征收部门协商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达百万余元。然而,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以“协议内容需重新审核”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被征收人多次催讨未果,面临协议“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例中明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以“内部审核”为由拒绝履行的,不构成合法抗辩。
本案中,征收部门的签约行为系职务行为,协议内容经双方确认即合法有效。“需重新审核”属于内部程序问题,不能对抗协议对外的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完全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征收部门支付全部补偿款,并可主张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或资金占用利息。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核查协议条款的明确性。 补偿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应清晰明确。若协议约定模糊,可能为后续执行埋下隐患。
发送书面催告函。 在征收部门逾期未支付补偿款时,应第一时间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并明确告知逾期将追究违约责任。催告函既是维权手段,也是后续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考虑申请财产保全。 若征收部门有转移资产可能,被征收人可考虑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行政机关“无产可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