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均败诉,最高法调解如何让被强拆村民获安置房及赔偿?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7-07浏览量:28

导读:征地拆迁中,房屋被强拆、补偿标准远低于实际价值、一审二审接连败诉——当这三重困境叠加于一位农村妇女身上时,她面对的不仅是财产的损失,更是对法治信心的考验。然而,司法救济的通道并未因一审二审的败诉而关闭。当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法律的“最后一扇门”依然可以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打开。

重庆村民林某欣的五年维权之路,正是这一法治信念的生动注脚。1993年婚后购置农村房屋,2006年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2020年房屋被强制拆除,2023年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仅认定房屋面积为27.26平方米、补偿不足3万元——而她持有的产权证记载面积为70.31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更是达到135平方米。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她在再审阶段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在最高法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林某欣获得一套可拎包入住的安置房及30余万元货币补偿,一审、二审及再审阶段的全部律师费由征收部门承担。

“一审二审败诉后,通过再审还能获得公正结果吗?”林某欣的经历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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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溯:从“面积缩水”到“五年维权”

1993年,林某欣婚后在重庆市购置一处农村房屋。2006年离婚后,她分得该房屋所有权。2020年,涉案房屋因城市规划建设被强制拆除。2023年,征收部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仅认定房屋现存面积为27.2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不足3万元。

林某欣认为,该认定结果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的70.31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135平方米严重不符,补偿标准与周边市场单价差距悬殊。她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然而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要求增加征收补偿的诉讼请求。

再审阶段,林某欣委托律师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再审补充申请、听证申请及代理意见,围绕案件关键争议点充分发表意见,结合房屋权属证明、强拆视频、实地测量视频等关键证据,论证林某欣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权利,并指出征收决定存在多项违法情形。听证程序结束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根据调解结果,林某欣获得一套预计3个月内即可拎包入住的安置房,同时获得30余万元货币补偿,其此前维权所产生的全部律师费亦由征收部门承担。2025年9月,林某欣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长达五年的维权之路圆满落幕。

2、法律分析:征收决定的多重违法与最高法的裁判原则

(一)面积认定错误:产权证与实测数据的法律效力

本案的第一个核心争议在于房屋面积的认定。征收部门仅认定27.26平方米,而产权证记载70.31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更是达到135平方米。

在征收补偿中,房屋面积的认定应当以产权证记载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实际测量数据进行综合判断。产权证是国家依法颁发的权属凭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征收部门在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产权证记载的情况下,单方面将面积“缩水”至不足产权证记载面积的一半,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瑕疵。产权证记载的70.31平方米与征收部门认定的27.26平方米之间的差额,直接导致补偿金额的大幅降低。

(二)补偿标准过低: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是否合法?

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金额不足3万元,与周边市场单价差距悬殊。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补偿标准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值,不仅违反了“公平补偿”原则,更使被征收人面临“拆了房、买不起房”的现实困境。

(三)最高法的裁判原则:违法征收赔偿不得低于合法补偿

本案最具法律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所体现的裁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这一原则的制度逻辑在于:违法强拆不能让被征收人“吃亏”。如果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低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行政机关反而会因违法行为而“获益”——这既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也纵容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纵容行政机关违法之嫌。

林某欣在最高法主持下获得的调解结果——一套安置房加30余万元货币补偿——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征收部门不仅承担了安置房和货币补偿,还承担了林某欣一审、二审及再审阶段的全部律师费。这一结果远高于征收决定最初认定的不足3万元补偿,充分体现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司法理念。

3、案件启示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一审二审败诉不等于“终局”,再审是最后的救济通道。林某欣的案例表明,即使一审、二审均败诉,被征收人仍然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得公正结果。关键在于: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再审申请应当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被征收人切勿因一审二审败诉而放弃维权。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违法强拆不能“省钱”,反而可能“更贵”。本案中,征收部门最初作出的补偿决定不足3万元,但经过最高法调解,最终承担了安置房、30余万元货币补偿及全部律师费。违法强拆并不能节省公共财政支出,反而因赔偿、律师费等额外成本而大幅增加财政负担,同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依法征收、公平补偿,才是对公共利益和财政利益最好的保护。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再审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路径。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通过听证、调解等程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这种“以调促和”的方式,既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漫长的诉讼拉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在审理违法强拆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确保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低于其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结语:从2020年房屋被强拆,到2025年维权圆满落幕,林某欣走了整整五年。这五年间,她经历了征收决定面积认定严重不符、补偿不足3万元的一纸决定,经历了一审、二审接连败诉的挫折。然而,她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中获得了公正的结果——一套可拎包入住的安置房、30余万元货币补偿,以及由征收部门承担的全部律师费。

“一审二审败诉后,通过再审还能获得公正结果吗?”林某欣的经历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的调解,不仅为一位农村妇女讨回了公道,更确立了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裁判原则: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这一原则的制度意义在于:它告诉所有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不能“省钱”,反而可能“更贵”;它告诉所有被征收人——即使一审二审败诉,法律的“最后一扇门”依然为你敞开。当每一次征收都经得起“赔偿不低于补偿”的检验,当每一次强拆都面临“违法成本高于合法成本”的约束,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守护公民财产权的最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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