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危拆除”是征收领域中十分常见的“非正常”操作,意在通过将被征收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进而实现规避法定征收拆除程序予以“快拆”的目的,属于典型的行政目的不当。
日前,重庆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件发布,其中的案例6“陈某红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就是一起“排危拆除”的案例。
当地区住建委和街道办在仅通过报纸刊载《通知》的情况下,未向陈某红本人做任何送达及告知即将房屋强制拆除。那么法院会对此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地方性规定中又是否为“排危拆除”绕过房屋产权人开了口子呢?
【基本案情: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岂容单方面排危】
陈某红的房屋于2021年8月被纳入当地征收范围内,但其本人并未在该地居住。
2022年9月,属地街道办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敦促涉案房屋的产权人限期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未委托的街道办将“按规定代为委托鉴定”。
3日后陈某红并未委托鉴定,街道办随即委托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涉案房屋予以鉴定,结果为D级危险房屋。
2022年10月,区住建委和街道办联合在当地报纸上再次刊登《通知》,责令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及住户限期搬离房屋并自行治理,逾期未治理的相关单位将代为采取治理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
陈某红在短短的4天期限内未进行任何治理。2023年1月,区住建委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排危拆除。
直至2023年6月,陈某红才从其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已被拆除,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住建委和街道办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给予行政赔偿。
最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两审裁判中均部分支持了陈某红的诉讼请求,确认区住建委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予以行政赔偿。
那么,本案中区住建委和街道办搞出来的“登报拆除”举措到底行不行呢?其所依据的地方性规定又该作何理解呢?
【律师解析:地方性规定没说行政机关可以随意“代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机关实施“排危拆除”的法律依据。根据2015年施行的《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其第11条进一步规定,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
其第23条还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同时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可知,正常情况下需要由房屋所有权人亲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只有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镇街才有权代其委托鉴定。
而在本案中街道办和区住建委完全未履行法定的送达、告知义务,在未向陈某红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即选择两次进行“登报公告”,明显未尽到告知义务。且其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危险程度已涉嫌危及公共安全,代为委托鉴定和代为治理的做法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本应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予以补偿和拆除,本案中区住建委直接予以强制拆除系规避法定程序,显属行政目的不当。
在明提示
通过这一典型案件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对可能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一定不可“唱空城计”,本案中陈某红在房屋被拆后数月才从邻居处得知情况,显然已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置于不利的境地,值得引以为戒。
而“以拆危促拆迁”的做法早已被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各级法院通过大量裁判予以否定,只要咱的被征收房屋遇上危房鉴定,那么十之八九征收方就有此意图。此时我们就需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有效阻滞违法排危拆除行为的推进,在保住房屋的前提下为自己争取补偿利益留足时间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