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棚户区改造,本应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的惠民工程。政府发布征收通告、居民签订补偿协议、交出旧房、等待安置——这一系列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一份完整的行政协议:政府承诺以安置房换取居民的旧房,居民以交出房屋换取未来的安居。这份协议一旦签订,便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当政府五年未能兑现安置承诺,却以一纸通告宣布“终止征收、搬回原房”时,这份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便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拷问:政府的“纠错”能否单方解除已经生效的补偿协议?“五年未安置”的违约责任,能否因“政策纠错”而一笔勾销?居民因信赖政府承诺而交出的房屋、支付的超面积购房款、五年间在外漂泊的代价——这些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
2020年8月,区政府发布通告,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承诺2023年8月前将2000多户居民安置到新建小区。居民交出房子后,安置却迟迟未能兑现。2025年5月,区政府突然发布通告终止征收工作,要求被征收的“公户”搬回原住房。有居民在签协议前就向项目执行单位转账11万多元用于购买规定安置面积外超出的建筑面积,如今只退本金、不计利息。区政府承认“前期论证有问题、资金保障不足、政策把握不严谨、奖励办法超规、项目管理不严存在违法违纪”。不到一个月时间,86%的居民在压力下签署了终止协议。
一份行政协议,五年未履行,一纸通告即终止——政府的“纠错”,能否成为免除违约责任的正当理由?

1、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签约即约束,违约即担责
(一)征收补偿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项目中,2000多户居民与政府签订了正式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一旦签订,便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承诺在2023年8月前完成安置,居民交出房屋。政府的安置承诺,是这份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居民交出房屋的对价。
(二)“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铁律,五年未安置已构成严重违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实施房屋征收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这一原则的制度逻辑在于:补偿是搬迁的法定前提,搬迁是补偿后的自然结果。项目中,居民在2020年即交出房屋,而安置至今未能兑现——“先搬后补”甚至“只搬不补”,已构成对法定原则的根本违反。
政府承认“前期论证有问题、资金保障不足”,恰恰说明在项目启动之初,政府尚未具备完成安置的充分条件便启动了征收。这种“条件不成熟即启动”的做法,本质上是以行政效率碾压了程序正义和契约精神。
2、政府单方解除的法定边界:“纠错”不能成为违约的借口
(一)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定条件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确实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权力。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第一,确属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必须是出于情势变更等非协议双方原因而导致的情形;第三,没有其他手段可以代替;第四,要对行政相对方给予补偿。
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在约定之外附加另一方当事人义务或单方变更解除。基于信赖保护,行政协议一旦达成,非因法定事由,居于协议主导地位的政府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二)政府的“纠错”理由难以满足法定条件
区政府给出的终止征收理由包括:征收房屋产权“公转私”缺乏法律依据;2020年街区被列为历史文化街区后项目已不符合相关政策;安置楼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已完工。
然而,这些理由在法律上面临多重质疑:
第一,“公转私缺乏法律依据”并非签约后才出现的新情况。这一问题在2020年签约时就已存在,政府在签约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能以自身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协议。
第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发生在2020年,签约时政府理应知晓。将项目纳入历史文化街区后的政策变化,是政府在签约时就应当预见和评估的风险,而非“情势变更”。
第三,安置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已完工,恰恰是政府项目管理不严的后果。政府不能以自身的程序违法为由,免除对居民的安置义务。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本案中,政府的“纠错”实质上是将自身的决策失误和程序违法成本,转嫁给了2000多户等待了五年的居民。
3、信赖利益保护与违约责任:居民有权获得全面赔偿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容违背
信赖利益保护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承诺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确需调整时应依法补偿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项目中,2000多户居民基于对政府通告和补偿协议的信任,交出了房屋,在外漂泊五年。这种信赖是合法的、合理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居民黄女士的遭遇最具代表性:“结果5年了,娃都读四年级了,又让我们搬回原住房。一句纠错,之前交的11万块钱直接退给我们,连利息都没有。”五年的等待、孩子的成长、在外租房的艰辛、超面积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这些都不是“退本金”所能弥补的。
(二)政府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均可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政府的违约责任至少应当包括:五年间居民在外租房的租金损失;居民为购买超面积安置房支付的11万余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安置未能兑现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实际损失;以及因政府单方解除协议给居民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4、案件启示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棚改不是“翻烧饼”,政府的承诺必须兑现。项目的教训深刻——项目论证不充分、资金保障不到位、政策把握不严谨,却在条件不成熟时启动征收,最终五年无法安置、一纸通告让居民搬回。棚改项目应当按照“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政府的“纠错”不能成为违约的借口,决策失误的成本不能由居民承担。惠民工程变成“伤民工程”,损害的不仅是2000多户居民的切身利益,更是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的尊严。
对被征收居民的启示:协议是权利的依据,法律是维权的武器。居民在五年等待后面对“搬回”的通告,并非无路可走。补偿协议订立后政府不履行的,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面对政府以“政策纠错”为由单方解除协议,居民有权要求审查政府行使行政优益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已经签署终止协议的居民,如果是在压力下被迫签署,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审查协议的合法性。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行政协议不是政府的“橡皮图章”。本案提醒司法机关,在审查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合法性时,应当严格审查:政府的解除是否确属公共利益需要?是否出于情势变更等非协议双方原因?是否对行政相对方给予了充分补偿?如果政府的“纠错”实质上是将自身决策失误的后果转嫁给居民,法院应当依法否定其单方解除的效力,判令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一份征收通告,让2000多户居民交出房屋;一纸终止通告,让2000多户居民在等待五年后“搬回原房”。从“搬出”到“搬回”,三学街的居民用五年的时间,见证了一个棚改项目从“惠民”到“伤民”的完整循环。
政府的“纠错”,不能成为违约的借口。行政协议一旦签订,便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承诺的安置必须兑现,政府的违约必须担责。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定条件,不能因“前期论证有问题、资金保障不足、政策把握不严谨”等自身过错而单方解除协议。五年的等待、在外漂泊的代价、超面积购房款的利息——这些都不是“退本金”所能弥补的。
“一句纠错,之前交的11万块钱直接退给我们,连利息都没有。”居民黄女士的这句话,道出了2000多户居民共同的困惑:政府的错,为什么要让老百姓买单?法治的回答应当是清晰而坚定的:政府的错,政府自己承担;政府的违约,政府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