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千多万元的关停补偿款,换来的却是“面积复核未终结”的回应;一纸“书面同意”,究竟是养殖场主的自愿让渡,还是“先清表后谈补偿”的无奈之举?河南南阳这家养殖场的遭遇,折射出养殖场关停补偿中一个反复出现的困局——“面积复核”究竟需要多久?企业的“书面同意”,是否意味着放弃了主张补偿款的权利?

据企业方面反映,该养殖场因当地规划调整或环保整治被纳入关停范围。经与征收方多轮协商,企业配合完成了养殖设施的先行清表和场地清理工作。然而,约定的四千一百万元补偿款却迟迟未能到账。对于一家养殖企业而言,四千多万元的资金缺口,意味着种畜采购受阻、业务周转困难,甚至可能引发连锁的资金链风险。
当地某局则给出了不同的说法。据回应,该补偿款未能支付,系因“面积复核未终结”——养殖场的实际占地面积和养殖设施面积尚未完成最终复核认定,因此补偿金额尚无法最终确定。至于企业所称的“先行清表”,该局方面解释称,系该养殖场主此前已书面同意,并非政府单方面强制要求。
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面积复核”究竟需要多久才能完成?养殖场主的“书面同意”,是否意味着自愿承担补偿款延迟支付乃至无法到账的风险?
(一)“面积复核未终结”——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的“挡箭牌”
该局所称的“面积复核未终结”,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有效的免责理由?答案是否定的。
在养殖场关停补偿中,养殖设施面积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补偿金额的高低。面积复核确实需要时间——需要对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及附属设施进行综合评估。但复核程序虽然涉及技术认定,却并非可以无限期拖延的法定事由。该局作为面积复核的主管部门,负有积极推进复核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认定的法定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因补偿面积存疑导致补偿协议长期无法履行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程序未完成不能成为政府无限期拖欠补偿款的合法借口。如果复核程序的拖延实质上构成政府方怠于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仍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请求确认政府方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限期履行。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面积复核未终结”之前,征收方是否有权先行清表? 这本身就是一个程序倒置的问题。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补偿款应当在搬迁前到位或至少完成法定程序。如果补偿款长期不到位,即便当初的清表是企业“书面同意”的,这种“先清表后复核”的做法,同样背离了法定程序。
(二)“书面同意先行清表”——不等于放弃补偿权利
该局所称“养殖场主此前已书面同意先行清表”,在法律上是否意味着企业放弃了主张补偿款的权利?答案同样是:否定。
养殖场主的“书面同意”,更多的是对清表时间节点的确认,而非对补偿权利的放弃。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并不等同于同意放弃补偿权利。任何涉及先行搬迁、先行清表的协议,都不应对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权益产生减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意”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即便养殖场主曾书面确认配合清表,如果补偿协议本身存在争议或政府长期不履行补偿义务,该“书面同意”仍不能作为政府免除补偿责任的合法依据。不合法、不完整的征收程序,不能因为一纸“书面同意”就变得合法。
养殖场的关停补偿,绝非只有“土地钱”一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规划调整或综合整治需要关闭或搬迁养殖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养殖场关停补偿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第一,土地补偿费。 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如果土地是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
第二,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养殖场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设施设备补偿。 包括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用和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
第五,搬迁安置费用。 包括搬迁开支及重新安置费用。
第六,从业人员补助。 对按时关闭、拆迁的养殖场,给予相关从业人员每人4000元的再就业培训补助。
如果养殖场主仅关注土地补偿而忽略了其他项目,补偿款可能会被严重低估。
202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河南省畜牧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所且遭受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这一规定为养殖场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也意味着以“程序原因”拖延补偿的做法,与河南省的最新政策精神相悖。
面对四千一百万元补偿款悬而未决、面积复核久拖不决的困境,养殖场主可以采取以下阶梯式维权策略:
第一步:审查复核进度,确认是否存在拖延。 向该局书面询问面积复核的具体进度、已完成的审核环节以及预计完成时间。如果复核程序明显超出合理期限,有权要求该局说明理由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二步:书面催告,固定证据。 向该局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指出补偿款未到账的事实及造成的经营损失,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面积复核并支付补偿款。保留好函件副本和送达凭证,以及所有与征收方沟通的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等。养殖场主此前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也应当仔细审查其具体内容和签署背景。
第三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与该养殖场关停补偿相关的系列文件,包括关停决定、补偿安置方案、面积复核进度文件、评估报告等。通过分析这些文件,可以判断关停程序和补偿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第四步:申请听证与协商。 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积极申请听证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同时,与征收方进行多次协商,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
第五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经上述步骤仍无法解决,养殖场主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如果该局已作出补偿决定但认为补偿金额过低或程序存在违法,可以自知道该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面积复核久拖不决的情形,还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复核和补偿职责。
四千一百万元的补偿款,牵动着养殖场的资金链与生存命运。“面积复核未终结”可以是客观事实,但不能成为政府无限期拖欠补偿款的合法借口;“养殖场主书面同意”可以是清表的依据,但不能成为剥夺企业主张补偿款权利的理由。
合法养殖场的政策性关停绝非无偿退场,政策变动的损失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2025年施行的《河南省畜牧条例》为养殖场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主动取证、专业评估、依法维权,才能拿到足额合规的补偿。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媒体公开报道整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地政府最新公告为准。行政复议(60日)和行政诉讼(6个月)均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如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行政律师,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切勿因拖延而错失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