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某区政府为举办皮划艇激流回旋赛事,招商引资建了一个漂流项目。旅游公司投入资金建设、办齐了手续,承办了一批体育赛事,经营得红红火火。
2017年,环保部门一纸通知: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7天内必须关停,还得修复河道。公司按要求关了门,2019年向区政府申请补偿。结果区政府既不答复,也不给钱,就这么拖着。
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一审法院判了区政府补偿若干元。双方都不服,上诉到二审。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公司退出项目,资产归政府,政府支付补偿款。
这个案子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典型案例。它说清楚了一个道理:政府招商引资时承诺的,不能因为“环保需要”就赖账。因公共利益关停合法经营的企业,政府该补的钱必须补。

2002年,某区政府为了举办国内国际皮划艇激流回旋赛事,积极推进训练比赛基地项目建设。区政府要求某水库管理所招商,寻找合作投资建设伙伴。
同年,水库管理所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组建公司建设和经营这个项目。水库管理所以工程设施、水库、土地、河道入股,乙公司以建设资金入股。随后,甲旅游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正式成立。
从2003年起,甲旅游公司先后拿到了区规划局、建设局颁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所有手续一应俱全。公司还承办了一批体育赛事,项目经营得红红火火。
但2017年8月,事情突然变了。环保部门发出通知:甲旅游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实验区。责令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立即关停,还要对破坏的自然河道实施生态修复。
2017年,公司按要求关停了项目。但投入的资金、建设的设施,全都打了水漂。
2019年4月,甲旅游公司向区政府提出了补偿申请。结果区政府既没有作出书面答复,也没有作出任何补偿决定——既不说不给,也不说给多少,就这么一直拖着。
公司等不下去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补偿甲旅游公司关停损失若干元。区政府和公司都不服,都提起了上诉。
案子到了二审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审法院以《行政调解书》对这份协议进行了确认,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招商引资的项目,政府不能随便“甩锅”。 本案中,项目是区政府招商引资来的,各项手续也是政府批的。因环保原因关停,不是企业的错。政府不能因为“环保需要”就把企业的损失一笔勾销。
第二,企业申请补偿,政府不能不答复。 甲旅游公司2019年就提出了补偿申请,区政府一直拖着不答复。不答复本身就是不作为,企业完全可以起诉。
第三,因公共利益关停企业,政府必须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评价这个案子时说得很清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招商引资承诺、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合法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本案最终是通过调解解决的,既避免了漫长的诉讼,也让企业拿到了补偿、政府收回了资产,双方都得到了想要的结果。
政府招商引资时承诺的,不能因为“环保需要”就赖账。因公共利益关停合法经营的企业,政府该补的钱必须补。
政府诚信不是一句空话。 项目是政府招来的,手续是政府批的,环保关停也不是企业的错——政府不能既招商引资时热情似火,环保关停时又一毛不拔。
对企业来说,有三件事值得记住:
第一,手续办齐了就是底气。 本案中,甲旅游公司用地、规划、施工、体育赛事审批、环保许可等手续一应俱全——正是这些“护身符”,让企业在维权时有了扎实的依据。手续越齐全,谈判的底气越足。
第二,政府不答复就起诉。 甲旅游公司2019年申请补偿,区政府一直拖着不答复。企业没有无限期等下去,而是果断起诉。不答复本身就是不作为,企业完全可以告。
第三,调解也是拿钱的路。 本案最终是通过调解解决的——企业退出、资产归政府、政府支付补偿款,双方各取所需。打官司不一定要“你死我活”,能拿到钱的结局就是好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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