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被拆迁人的行为法律上究竟该如何评价?本案又带给了拆迁双方以怎样的深刻教训呢?
【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诉诸暴力绝不可取!】
从“新黄河”的详细采访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被拆迁人舒某某的行为绝非正当防卫,甚至连防卫行为都未必能够得上。面对违法的拆迁行为选择诉诸暴力,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从报道中舒某某妻子的陈述来看,案发当天拆迁方一行人出现在拆迁地附近,双方因舒某某持手机拍照、录像的行为爆发肢体冲突。
舒某某在被抢夺手机、用砖块殴打后“返回铁皮屋拿了一把水果刀出来”,其后将仍滞留在场的拆迁方吴某当场捅死。
在这一场景中,关键在于吴某等人对舒某某的人身侵害行为是否仍处于持续状态。如果经调查认定自舒某某返回铁皮屋时起前期的肢体冲突已经结束,那么舒某某的持刀捅刺行为就不符合法定的“防卫时间”要求,属于事后防卫,其行为就难以构成防卫行为。
当然,若最终根据证据认定舒某某“持刀”时仍处在遭受人身侵害的过程之中,那么舒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但其仍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论如何,舒某某持刀捅刺的行为都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而在此后拆迁方人员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舒某某继续持刀来到相距几百米远的拆迁方办公地点内,将一位女会计当场捅死。这一行为系对与暴力冲突无关人员的故意杀人,这点不存在任何疑问。
本案确系因强制拆除房屋纠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但显然舒某某在重压之下完全丧失了理智,其捅死捅伤4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为其行为承担沉重的法律后果。
或许,报道中被拆迁人舒某某儿子的陈述最能反映此事件的事实:“我父亲欠了两条人命,这是事实,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会承担。但是,案件发生毕竟有客观原因,他也是在那种情形之下,一时激愤才犯了罪,希望法院能够考虑这一点,依法公正审理此案,酌情考虑轻判。”
【悲剧带来的教训:征收改造必须规范进行】
从报道中看,涉案片区的旧城改建征收项目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违法逼签现象猖獗,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持续性的威胁和损害;二是补偿落实严重不及时、不到位,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原则性规定。
关于断水断电、垃圾堵门、打砸门窗等逼签行为,被拆迁人要做到留人守房,及时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报警求助。若逼签行为持续恶化无任何收敛势头,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毫无进展,被拆迁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向区县政府进行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追究违法逼签幕后主使的法律责任,争取遏制其嚣张气焰。
而在本案所涉项目中,补偿安置争议才是问题的实质。“刚性需求安置房的住户偏多,但房源仅270套,其中200套还是离征收片区较远的安置期房”,这是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认可的事实。同时,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也曾遭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事项正是补偿方案中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部分。
安置房源量不足,缺现房都是期房,补偿款迟迟不能拿到手……这些问题的逐一暴露使得征收行为显然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条件。征收方的过错可谓是擢发难数。
我们不妨看一下北京市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这当中对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安置房可是提出了若干明确要求的:
1.各区政府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
2.住宅房屋征收中,确需使用在建、待建安置房源安置时,外迁安置的应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回迁安置的安置房应建设规划稳定;
3.各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在建、待建安置房源规划建设进度应符合选房条件,明确地址、楼号、单元号、门牌号、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
从报道中透露出的种种迹象上看,涉案旧城改建征收项目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没有做到严格依法“规范”征拆,而是不惜采取涉嫌违法的方式意图强行推进,这正是引发暴力冲突的最根本原因!
事已至此,被拆迁人只能坚强地选择向前看。在明律师建议房屋遭强制拆除的被拆迁人不要单纯依赖于警方的立案侦查,而是要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必要时申请行政赔偿。
已签订补偿协议又迟迟拿不到补偿款的则可以凭借协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征收方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而所涉项目的征收方也的确应当深刻反思和检讨,积极主动地站出来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落实困难问题,以实际行动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不要再让被拆迁人去咨询拆迁公司了!
只是,在明律师必须在最后不得不又一次面向广大被征收人大声疾呼:遇到拆迁补偿纠纷,不可诉诸暴力,万万不可诉诸暴力啊!舒某某一案殷鉴不远,大家一定要深刻汲取教训,严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