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王威律师团组的王威律师、何枫律师代理的张某某5人与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政赔偿⼀案 ,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2023) 赣 71 行赔终2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申请监督一案 。
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以赣检行监(2025)24号行政抗诉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江西省高院2025年12月4日作出(2025)赣行抗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