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案件征收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那么涉及“搬迁协议”的政府信息内容到底能不能公开呢?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尹女士、杨女士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涉及危房改造项目的:1、项目公告的相关材料;2、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材料;3、项目范围内所有搬迁户的危房搬迁协议;4、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5、该项目安置房的建设位置、安置房建设情况(期房或现房)、过渡期限、资金来源;6、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决定文件。
2021年3月4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法定期限届满之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仍未作出任何答复。
因此,2021年4月14日,尹女士、杨女士向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尹女士、杨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2021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尹女士、杨女士需要补正书面材料。另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了《关于尹女士、杨女士二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律师观点
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的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且公民个人有权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对于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但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利益应适度让渡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等由政府主导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因公共拆迁事宜而获得,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记载,为保障拆迁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公共利益,各被拆迁户应当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案中,尹女士、杨女士所申请公开的“项目范围内所有搬迁户的危房搬迁协议”虽然涉及到个人隐私,但各搬迁户应当适当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故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开该政府信息。
202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书》,确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尹女士、杨女士委托代理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违法;鉴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5月21日将《回复》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邮寄送达尹女士、杨女士,已经履行了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现责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尹女士、杨女士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最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满意,不能听之任之,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