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际征收过程中,总是有打着有益于大众的旗号而开展商业工作的情况.究其根本就是行政单位和开发商一起谋取利益,违规占用被征收人的土地与房子,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村委会打着行政征收的旗号,任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子,接下来就让开发商来进行商业工作,但是给被征收人的补偿都非常少,等到房屋建好了以后,被征收人才发现自己上当了。显然,要是村委会用自己的旗号来拆房,或是违规进行强制拆除等操作,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这是不合法的.因此造成被征收人财产损失的,应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在明律师来给大家解析下这个问题。
一、最高法判例说明: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但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
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上述内容明确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是没有法定权力实施房屋的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的.但在实际的征收中,村委会强拆、偷拆、帮拆的现象非常多.因为村委会并没有强拆权力,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并不能直接由村委会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实施房屋强拆的具体个人是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但该责任惩处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追责完成.那对于外部的被征收人的实际房屋损失,该谁来赔呢?

二、在明律师说法:征收项目中村委会实施强拆,行政机关须担责
首先能确定的是,征收过程中,村委会的强拆行为违法。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上述规定的意思是说:村委会的在征收中的强拆行为可依据相关证据推定为行政机关委托其实施的,据此,房屋遭强拆的损失赔偿诉讼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自然最后是赔偿责任也由行政机关承担。
具体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强拆等违法行为发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即该地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遂以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征收过程中,对于村委会违法强拆房屋的,可以直接诉请行政机关承担房屋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村委会直接人员的违法行为,可申请查处.总而言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只有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权利救济,才有可能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否则可能错过时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