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近期的征收拆迁实务中,针对房屋的违法强拆和针对地上农作物的强推、强铲等行为仍然存在,像顽疾一样始终难以痊愈。那么,强拆、强推、强铲究竟为何容易“找上门”?被拆迁人又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有效防止这类“病症”发生在自己头上呢?本文,在明律师从3件看似不大的事情上解析这一问题……
【要点一:对“非征收”状态下的强拆、强推行为,要有所准备】
由政府主导的合法的征收拆迁,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制,行政强拆早已被明令禁止。要想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推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只有在作出相应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道可走。
总体而言,法律法规对征收项目的程序性规定是全面、明晰的,能够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形成有力的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大量的违法强拆、强推发生在“非征收”状态下。有的体现为村委会主导的集体土地腾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的反映在新农村建设、整村改造上,也有的则直接对农用地采取“以租代征”的老手段,肆意侵占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
这些情形的共通之处就在于都意图规避前述征收领域法规的规制,将拆迁行为带入到“无法可依”的情境下。被拆迁人一质疑,就会被告知涉案项目并非征收,不适用征收法规,“质疑无效”。
而在协议搬迁的背景下,各种隐性的逼签、促签行为陡增,“帮拆”盛行之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自然难以保障。
故此,被拆迁人群体要对这类项目保持敏感,准确及时地辨别其性质,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防强拆举措,切实加大守房力度,以明确、坚定的表态令拆迁方彻底丧失强拆房屋、强推土地的任何依据。
【要点二:首先确保“被拆迁人”的获取补偿主体资格】
从个案实践中看,获取补偿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房屋、土地更容易被强拆强推。道理也很好理解:被拆迁人难以通过提供房屋、土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证明自己是房屋、土地当然的“主人”,即使涉案房屋、土地遭遇了强拆强推,被拆迁人也可能难以提起相应的诉讼实施救济。
在明律师要特别提示大家,一定要尽早获取诸如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乃至于最新颁发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
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还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表等书面材料,从而有力证明自己是涉案房屋、土地的权利人,确保获取就强拆行为与拆迁方“掰扯”的资格。
而对于城市的房屋,纠纷往往体现在历史遗留下来的公房承租关系上。一些单位职工常年占有、使用涉案公房,但却没有与产权单位签订书面的公房承租合同,也缺乏足以证明其公房承租人身份的其他凭证。这种情况下,涉案房屋很容易被作为强拆的“首选”目标,被拆迁人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更大。

【要点三:“违建”是获取补偿权益的最大“敌人”】
违建不补,是征收拆迁领域颠扑不破的重要原则。拆迁方通过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建,将涉案青苗、附着物认定为拆迁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进而否定其获取补偿的资格,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形。
但无论如何大家都需要明晰一点:“违建不补”并不意味着“违建必拆”,更不意味着认定了违建就能不顾及法定程序径行强拆。
也就是说,尽管违建处置程序一般能够绕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最终步骤,仅通过城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实施行政强拆即可实现,强拆仍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严格程序要求。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行申89号行政裁定书中有如下明确的阐述:
该规定(《行政强制法》第44条)设定了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之所以如此设计,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保障……这里的限期拆除决定,不仅是查处违法建设的必经程序,更是实施强制执行的必不可缺的事实基础。
本案中,xx镇政府对案涉建筑未经限期拆除决定,即未对案涉建筑违建性质予以认定并赋予当事人及时救济的机会,迳行直接拆除案涉建筑,不仅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而且也导致强制拆除行为缺乏法定的事实要件。
这段阐述强调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违建处置中的核心地位和“程序合法”的重要价值,尤为值得广大被拆迁人和拆迁工作人员学习领会。
总之,围绕违建认定、处置各环节的救济是否及时、精准、有力,将会直接影响到涉案房屋会否被以拆违名义径行强拆的结局。对于以上3件事,被拆迁人一定要提早重视、准备,良好的应对将会促使强拆、强推、强铲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