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些年,在征地拆迁上发生的纠纷也是非常多的,不夸张的说,征地拆迁纠纷也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常见的有断水断电逼迁、偷拆、强拆,暴力拆迁等,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含一种情形是:在签署补偿协议后,多年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因此而流离失所的现象也常见,这成了社会的一大不稳定因素。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有没有什么解决方法?
在明律师说法:
对于因征地拆迁纠纷引起的维权救济,总的来说要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具体而言,征收方实施征地拆迁后,多年不给安置补偿,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是房屋拆迁已过了多年,被拆迁人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房子被拆多年后,被拆迁人是不是还能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这中间存在一个时间差的问题,这在法律上叫诉讼时效。
二是征收方拖延履行安置补偿的义务,并没有说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义务。被拆迁人是否能以征收方不履行安置补偿义务为由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责任呢?
在明律师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根据多年的征地拆迁代理经验,来细细解释下上面的问题。
首先,针对诉讼时效的问题。实践中,如果多年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征收方在诉讼中通常会这么说:
“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自开始拆迁到当事人起诉之日已超过数年之久,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征收方的此番辩护合法吗?在明律师告诉你这完全是断章取义,说不合法的。在这里,被拆迁人要明确一个法律观点: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因此,如果被拆迁人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被拆迁人以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职责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其次,行政部门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具体而言,征收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拖延多年但未明确拒绝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的,被拆迁人是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救济的。
适用到征地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要求征收方履行拆迁补偿法定职责,系征收方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即在无证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的情形下,征收方应当履行协议内容。拆迁方未及时对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情形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被拆迁人可及时提请行政诉讼救济。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存在着征收方不履行安置协议约定的情形,被拆迁人由于不懂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等待就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遇到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形时,及时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案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