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咨询中,我们遇到过很多热衷于自学法律、研究征拆程序的被拆迁人,甚至敢于自行提起复议、诉讼来救济权利。然而问题在于,征拆的现实状况是复杂的,绝没有法条上那样规范,更不会像法定程序那样简单。一旦征收方“不按套路出牌”,被拆迁人也要有见招拆招的能力,而不能犯教条主义错误。本文,在明律师就从农村征地的两个细节入手和大家探讨“应变”的问题。
【问题一:农村征地程序中最重要的“救济要点”究竟是哪儿?】
自2020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施行至今,农村“先签协议,后报批征地”的新程序已经适用1年多了。然而在实践中,被征地农民的救济点在哪儿仍然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固然,农民有权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但这对征收方的监督力度明显偏弱,人家也完全可以“虚心接受,坚决不改”。
真正有力度、有效果的,还得是复议、诉讼这些硬手段。然而新法却并未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那样明确指出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这就给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救济出了个小考题。
在明律师认为,至少有3个要点农民朋友们应当抓住: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个别被征地农民不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应当依法作出分户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借鉴590号令中对征收补偿决定的规定,这一性质相似的决定也应当是可复议可诉讼的,而且它将直接决定被征地农民所能获取的补偿安置条件。
二是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征地批复能复议和申请国务院裁决,这点大家都清楚。日前最高法的法官在相关分析文章中指出,新法对公共利益需要范畴的明确列举、对征地报批前程序的清晰罗列和国务院对征地审批权限的下放都指向征地批准行为的可诉。
也就是说,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成修订后,征地批复很可能也变为“可复议可诉讼”,与590号令规定的征收决定基本一致了。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结论如果成立,对农民的权益保障来说绝对是重大利好。复议和诉讼虽同为依法救济渠道,但二者在是否开庭审理、是否能够“见官”、是否可以当庭举证质证等层面上仍有很大区别。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征地农民而言,诉讼是更有利的救济手段,能诉讼当然是件好事。
三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本身的协调、裁决或者复议程序恐将不再适用。理由在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对某一户被征地农民权利义务的影响事实上由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体现出来。既然补偿安置决定可诉,那么方案、标准就已经在审查范围之中,没有必要单独对其进行审查了。
当然,对于引入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做专业评估的项目而言,评估报告的救济渠道应当与城市房屋征收大致相当(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向住建部门申请查处等),这还有赖于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问题二:上来就先拆房、占地,怎么办?】
一切法定程序的适用都有一个前提——主导行为的一方打算依法办事。如果掌握主动权的一方压根儿就没想按程序来,那么程序就和摆设区别不大。
近期在明律师代理的一些案件中,明明是修路占地等明显属于土地征收的项目,拆迁方却直接绕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步骤,适用了“先拆了再说”的逻辑。
这样一来,程序中为农民预留的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点”就全白瞎了,强拆强占直接将案件引入到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的“华山一条路”上,也就无所谓程序不程序了,大家辩论实体权利应该赔多少钱就可以了。
然而需要被征地农民注意的是,上述看似顺理成章的分析却隐含着一个巨大的问题:行政赔偿程序根本解决不了农民的安置需求!
农村征地拆迁不同于城市房屋征收,其补偿安置利益不完全在于房屋、青苗等的价值,更在于“人头安置”这部分利益。一个本村户籍人口安置几十平方米房屋,这是强拆强占后的行政赔偿无论如何也判不下来的。
况且,很多安置补偿争议主要集中于外嫁女、非本村户籍人员是否具有补偿安置资格这一问题上,这也是行政赔偿难以进行审理的,只能由征收方通过补偿安置决定来确认。
故此,被征地农民在房屋被强拆、土地被强占后,切勿盲目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程序,而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申请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等其他路径,尽可能保障我们获取安置房屋面积的权益。
上述情形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先拆了再说”这种违法行为对农民权益的侵害之严重性,农民朋友的权利救济道路注定不会是平坦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的是,学法条、盯程序都没错,但复杂的征拆环境和不断的变化都要求我们在应对策略上不断地精进和成长。随着2020年新启动征收项目的陆续推进,2021年预计将会有更多适用新法程序的项目开始影响我们的生活,被征地农民要密切关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牢牢把握住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