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由于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尽可能压缩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到处存在肆意认定“公共利益”的行政征收行为。
再加上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对“公共利益”的扩大化解释和认定更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常见的违法操作。
上述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为了其他商业建设需要,把本不应属于征地范围的农民土地房屋违法的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这将导致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的是:在2021年的征收拆迁中,拆迁公告中的拆迁理由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列举出“公共利益”的6种情形。如果不符合,则可能涉嫌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却实施商业建设的违法拆迁,被征收人可以在拒绝拆迁的同时,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二、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纳入了补偿项目中。
不管是宪法,还是原《土地管理法》,亦或是新《土地管理法》,都有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那么,如何保障?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明确上升为法律原则,具体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的第48条。而如何保障?则具体细化为两方面:
一是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这扩大了地方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弱化了国家和政府对房地价格的行政干预,有利于被征收人获得较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明律师这里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的是:在计算征收补偿价格的时候,最好以征收时,地方周遭同类土地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标准来衡量自己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实际价格。在此基础上,如果政府给的补偿利益偏低,被征收人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另一方面,2021年开始的征地拆迁,将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设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也就是说,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保费用,是征收补偿中的必备项目。有征地必有社保补偿,可作为常识性理论储备。被征地农民不用再担心房地被征收后,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问题了。

三、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前征收方要先拿到审批机关的征地批文,才能开始正式组织征地、签约。而新《土地管理法》把签约的时间提前到了征地批准前,征收方只有拿到和村民签的补偿协议之后,才能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征收土地。
也就是说,2021年及其以后的征收拆迁,征收方必须要先得到被征收人的同意,才能启动征收工作的开展。也就是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房屋值多少钱、需要换置到什么地方、以什么样的方式换置、在什么时间段内补偿到位等情况有足够的话语权。这样从征地拆迁工作开始,被征收人就处在主动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行政机关滥权贪利的行政空间。
对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签约时点由"批后"改动到"批前",提高了被征收人的主动地位,给了被征收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更多掌控空间。这就要求被征收人需要全面的去评估自己的房屋和土地价值,参考周围市场价以及如何置换、置换到什么位置上等最有利于自己的因素,然后以最有利于自己的价值内容去和征收方协商交涉。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