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出拆迁决定的人是被拆迁人。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被申请人就是相应的行政机关。原则上,无论是谁做出决定,都将被要求重新考虑。
拆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当然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因此,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拆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说,拆迁通知书发出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决定,我们可以直接找到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提交申请前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我们可以让我们的要求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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