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中的两套安置房虽然是二人婚后获得的,但其获得该房是以陈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为前提的,被拆迁的房屋显然是陈某的婚前财产。如果其不与胡某结婚,其亦可获得一套安置房,而这一套,应视作其婚前财产即被拆迁房屋的转化形式,因此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而另一套安置房,则是因陈某与胡某二人的婚姻带来的拆迁房屋的增值,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