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社会发展,城市、农村在不断进行建设,征地拆迁是其中不可避免的重要环节。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在征地拆迁期间,信息公开、行政复议都是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要走的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被征收人掌握更多的征地信息,对自己的维权也更加有利。
但是,如果出现行政复议不答复、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情形,想打官司,应当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呢?
行政复议分三种结果,分别是:未作出答复;作出答复维持原决定;作出答复改变原决定。
【首先,要分清被告是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所以,如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且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那么,如果复议机关根本就没有作出任何答复,那么被征收人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也可以直接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

【其次,再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我们是可以针对行政复议提出诉讼的,受案的法院根据管辖分为三种:
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复议机关未作出答复的,如果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则是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果起诉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则是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以根据上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及诉求来确认法院并提出诉讼。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状况,请您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在经过全面分析后,再做出下一步决定,确保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