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征地拆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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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另行申请鉴定;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